工厂上班受伤法律规定(工厂上班受伤法律规定有哪些)
案情
小张在一家私营企业上班有几年时间了,一上班就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单位也给她缴着三险一金。前段时间上班时的一天下午,领导让她帮着搬一些单位物品。上楼梯时,她一脚踩空,摔倒在地,致使左小腿骨折。同事将她送到医院后就回单位上班去了,家人赶到医院陪她拍了片子,也打了石膏,所有费用都是她自己出的。在这期间,单位没有出任何治疗费用,也没有人去医院看望过她。在医院住了几天,她就回家休养了。回家后,她就应该如何补偿询问老板,老板却要求她到医院开工伤证明,证明她是在单位受的伤,如果开不了,那么单位不能按工伤出医疗费和误工费等的费用。
小张问,她上班时间在单位摔倒造成骨折,这种情况到底算不算工伤,现在她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于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专家表示,就本案来说:小张与企业签有劳动合同,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企业依法应当为小张办理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小张在上班时因按领导工作安排搬东西发生意外摔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依法应认定为工伤。工伤事故发生后,小张的单位要求其在就诊医院出具工伤证明没有法律依据和法律效力,而是单位应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单位未在合理期限内为小张申请工伤认定,小张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单位工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小张应保存好在医院治疗的病例、诊断证明及医药费发票,以作为其工伤认定及请求工伤保险报销待遇的凭证。工伤认定后,若单位不配合办理或拒不承担工伤保险赔偿的,小张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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