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维权|销售金额达74万余元,最高检披露新冠口服药阿兹夫定造假案
专题:消费维权在行动——聚焦2024“315晚会”
2024年3月14日,在3·15消费者权益日前夕,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案例涵盖食品、药品、化肥、吸油烟机灶具、建材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产品。
据介绍,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假冒伪劣商品犯罪8503件14560人,起诉18777件38936人。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1634件1778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2645件2879人。最高检加大对重大假冒伪劣犯罪案件的督办指导力度,与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挂牌督办14起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犯罪案件,与国家版权局等部门联合挂牌督办3批150件重大侵权盗版案件,持续跟踪指导,推进案件取得实质进展。
最高检发布的其中一例典型案例涉及新冠口服药阿兹夫定造假,销售金额达到74万余元。2023年1月初,被告人武某某与宁某某预谋共同制作假阿兹夫定药品。武某某负责购买药品标签、药品说明书及药盒外包装,并在网上购买光板药瓶、热熔打码机等制假工具,宁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至诊所及药店等处购买大量的碳酸氢钠片和少量的维生素片作为替代药品。三人伙同他人先在一居民楼内将假冒的阿兹夫定片剂装瓶,后又转移至武某某岳母魏某家中,对药瓶贴注“某安”注册商标及装盒。期间,魏某和武某某妻弟张某某也断续参与贴标、装盒等。
2023年1月至案发,武某某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宣传或者在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系阿兹夫定药品生产企业,“某安”注册商标权利人)门口现场联系客户等途径,销售自制假阿兹夫定片药品2700余盒,共计74.9万元。经河南省平顶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涉案药品未检出阿兹夫定成分。经河南省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药品为假药。
2023年5月17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对武某某、宁某某、王某某提起公诉,5月29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3年7月30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宁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判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武某某、宁某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以部分被告人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2023年9月25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采纳抗诉意见,改判原审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不变。
在本案例中,检察机关一是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武某某等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冒用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使用碳酸氢钠片等冒充阿兹夫定片,涉案药品也未检出阿兹夫定成分,被认定为假药,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从一重处。本案销售金额74万余元,适用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更重,最终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二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魏某、张某某为武某某亲属,未参与预谋、未获利,仅在武某某到二人家中制作假药的一天多时间里,参与了部分假药的包装,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故对二人作不起诉处理。
“本案制售假药的行为不仅严重危害患者的生命健康,还给社会公众带来了安全风险。”最高检称。对涉案人数较多的制售假药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犯罪层级、作用、地位的不同分层次处理,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对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涉案人员依法作不起诉处理,对主观恶性大、犯罪情节严重的涉案人员从严惩处,确保罪责刑相一致。
除上述案例外,最高检发布的其他4个经典案例分别是:解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袁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青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贾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许某某非法经营案;王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介绍,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办案时充分考量是否涉及公众利益的损害,通过依法开展公益诉讼,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如,在武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中,河南省检察机关在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对被告人武某某等三人提起公诉的同时,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以消除行为人对社会公众利益的损害,法院最终判决部分被告人承担惩罚性赔偿金。
上述负责人提示,当前,网络平台已经成为消费者购物的重要途径,同时,一些假冒伪劣商品也混杂其中,使消费者真假难辨。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物时要注重甄别商家的资质、商品标识、产品来源等信息,特别是食品、药品等与健康密切相关的产品,要特别注意从正规渠道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