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技巧:如何在庭审中摆脱紧张和惧怕?(如何应对庭审突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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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庭审发问技巧

先声夺势法。

该法律系法庭辩论的一方,回避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对另一方极其有利的问题,首先在辩论发言中全面论证,重视成见,采取主体性辩论战术。实际上,适用该方法,应当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并在庭审阶段逐一认定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并且,以事实和证据为基础,主动反驳对方的不正确观点,掌握辩论的主导权,以引出奇特性,使对方陷入被动的立场。

避实就虚法。

庭审辩论中,对方的弱点往往是对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对方会采用偷换论题、偷换概念、答非所问的方式,企图达到转移己方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因此,运用此法首先应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

设问否定法。

律师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察觉设问的真正意图。尤其是第一问,一定要让对方在尚未了解发问意图的情况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对方察觉难以自圆其说时,后悔也来不及了。这种使对方处处被动、自打嘴巴的战术,不失为一种极有效的辩论手段。其结果只能是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接受律师(或设问方)的观点,出其不意而辩胜。

间接否定法。

是指在辩论中不直接把矛头指向对方,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郑重地从正面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并充分论证。运用此法应注意两点:1、自方所持观点应与对方所持观点势不两立。2、自方观点应有理有据,绝不能牵强附会,哗众取宠。

以退为进法。

它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自方先将对方提出的论题(或观点)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原论题为假的辩论方法。此法是一种辩论性、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容易被接受,从而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

后发制人法。

先发制人可以产生优势发制人则可以变被动为主动。由于后发,自方可以知道对方的基本观点,发现矛盾和弱点,然后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针对性地集中进行反驳,有时可以导致对方措手不及而险象丛生。运用时应竖烂掌握:

第一,暂避锐气,不仓促应战第二,精听细解,等待时机第三,抓住破绽,全力反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首腊个月内审者纤滑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庭审流程是怎样的?需要注意什么?

民事诉讼是一个复杂的、多方参与的司法活动,站在不同角度其需要注意的侧重点也是不同的。下面简要介绍一下一般意义上的民事诉讼庭审流程及不同角度需注意的事项:

一、民事诉讼庭审的基本流程简介

1. 核对信息,宣布法庭纪律

书记员核对双方信息,宣布 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

2. 报告庭前准备情况

法官入庭和书记员 报告庭审前准备情况 。(现在有改革试点的地方会有 法官助理 的出庭,其一般与书记员一道并坐在书记员旁边,有的地方则是在审判台附近安排法官助理)

3. 宣布开庭

审判长(独任审理的则为审判员)先敲击法槌,然后宣布:……一案,……人民法院现在开庭!

简单介绍 审判人员情况 ,告知 双方诉讼权利义务 ,并 征询双方是否申请回避的意见 。

4. 法庭调查

进行 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一般按 当事人陈述(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宣读答辩状) 、 归纳小结(争议焦点) 、 当事人当庭举证(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 当庭质证 、 法庭认证 的顺序进行。

5. 法庭辩论

法庭调查结束后,审判长宣布进行 法庭辩论 ,当事人应当围绕各自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主张,就法律的 具体适用问题 展开辩论。

6. 陈述最后意见

法庭辩论结束后,由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 陈述最后意见 。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指引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作最后陈述。

7. 宣布休庭

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布 休庭(一般是择期宣判,当庭宣判也有,但比较少) ,然后敲击法槌。宣布休庭前法官可能还会询问 是否愿意调解 ,如果愿意则进行调解(或庭后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则制作调解协议书并交由当事人签行余卜字确认;调解不成,宣布休庭。

一民事诉讼庭审中需注意的事项

一、当事人角度

1. 在开庭前一天和律师碰档穗面,或者提前30分钟到法院和律师见面,代理人会告诉你法庭程序怎样进行,如何回答法官的问题。这有助于缓解你的紧张情绪及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

2. 注意梳理案件的具体细节问题(特别是关于证据的),这些法官在法庭上可能会问到。这些细节问题可能会影响法官对于事实的认定,并最终决定案件的胜负。

3. 注意携带身份证及传票,不然你无法进入法院或者找不到具体开庭的法庭。

4. 带上所有相关文件的原件(尤其证据)以备法庭审核。

5. 关闭手机或者调至静音(有的法院专门要求收集需放置在特定储存柜中)。

6. 回答法官问题的时候,要针对具体问题回答,简明扼要,不要回答与提问无关的内容,也不要重复已经讲过的话。回答问题不要带个人情绪,以免对法官产生负面影响。

7. 有些案子法官倾向调解,会首先告诉当事人最坏的结果,从而降低当事人的期望值,以便顺利达成调解的目的;这时候不要被这些结论所迷惑,而是要听听律师的意见。

8. 开庭结束后,注意看开庭笔录,发现和自己表述不一致的地方要提出并让书记员修改。

二、站在法官或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角度

1. 部分民事案件庭审前 一般先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再组织开庭,以更好地解决矛盾,同时也能提高办案效率。

2. 对于比较复杂、证据争议比较多的案件,可 先组织证据交换(一般由承办人或法官助理负责) ,减少庭审负担,提高庭审效率。

3. 由于部分基层法院法官力量配备不足,每个法官及书记员的工作量较大,实践中也有可能出现 简化庭审程序(速裁案件等) 的情况。而对系列案件或群体性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毁氏,也可以利用代表人诉讼以提高效率。

4. 对证人证言的举证、质证,需注意 提前询问原被告,并固定相关联系点 ,并且确保证人没有旁听庭审,否则有可能会丧失证人资格或证言的证明力。

5. 对一些存在信访、涉群体利益或者可能产生恶性时间的案件,处理过程中要 注意言语态度 ,避免矛盾激化,及时向院领导汇报,请求 增派警力 ,既可以保障庭审顺利,也可以保护自己。

6. 对 争议焦点的概括要具体明确 ,一个具体明确的焦点可以更好地指引原被告双方对此进行举证质证与辩论,有利于案件事实的进一步查实与裁判的准确,要尽量避免使用诸如“原告请求是否有法律及事实依据”“原告请求能否支持”等大而空的语句。(以上仅代表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在我们的实践生活中,欠款的事情是经常发生的,而且一般来说,因欠款而发生纠纷的不在少数,此时当事人就会想通过各种方式来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中,最常见的解决方式就是诉讼。

那么,欠款起诉流程是怎样的?接下来 法宝律师 为您详细解答。

一、欠款起诉流程是怎么样的

   1、立案受理

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即受理,并办理相关立案手续。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 收到诉状之日起七日内 向原告送达不予受理裁定书。

   2、庭前准备

法院在 受理案件后五日内 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被告应诉后,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法院在依法传唤双方当事人的同时,应做好开庭的各种准备,如通知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调查必要的证据,向当事人告知合议庭的成员,主持庭前交换证据等。对当事人而言,首先,当您或您单位被起诉后,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您或您单位应当依法应诉,并应在收到起诉状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副本,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间内提交相关证据。其次,应做好出庭参加诉讼的各种准备,依照人民法院的传唤,按时参加庭审。

二、其他流程

1、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时,首先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由法官查明当事人到庭情况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开庭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或判决。法庭调查主要是在法官的主导下,查明案件的事实,当事人在此阶段应当充分的举证、质证。法庭调查结束后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归纳本案的焦点,审理即转入辩论阶段。当事人在辩论阶段可以围绕本案焦点阐述自己的观点,充分行使辩护权。法庭辩论结束后,在法官主持下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一般由法官当庭作出判决。如果案件复杂不适宜当庭宣判的,则定期宣告判决。

   2、上诉

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不服民事、行政判决的上诉期间为十五日,裁定为十日;不服刑事判决的上诉期间为十日,裁定为五日。

三、申请再审和申诉

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和调解确有错误时,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以申诉。申诉期限为从裁判生效之日起至被告人刑罚结束之日后两年。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或者申诉,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或者申诉书,并附原裁判文书,有新证据的,应当一并提交。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再审或者申诉不影响已生效判决或裁定的执行。

四、申请执行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后,债务人未按照上述文书所确定的期间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正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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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提高庭审应变能力

庭审是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是保证审判过程和结果公正与公平的重要审判形式,庭审的功能决定了其在诉讼活动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通过当庭审查、判断证据,为案件查清事实、适用法律奠定基础。庭审的重要作用也决定了法官应具备驾驭庭审的能力。庭审驾驭能力是法官凭借公理的精神、专业的法律知识运用程序规则,主持整个庭审过程,同时指挥和控制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以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作出裁判的能力。法官驾驭庭审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案件的质量和公正司法的水平。因此,提高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至关重要。

一、庭审驾驭能力具有以下特征

(一)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具有综合性。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具体表现为法官掌握和运用法律知识及相关知识,通过逻辑思维能力、分析判断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综合能力来审理案件。所谓“庭上三分钟,庭下三年功”,这句话是说庭上审理的时间虽短,但是它集中、综合地反映出法官在庭下多年来掌握的各种知识,运用各种能力的结果。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应准确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并指导各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辩论,制止不必要的发言提问,合理安排庭审程序,及时妥善处理庭审中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

(二)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具有即时性。在庭审的有限时间里,诉讼参与人在庭上的各种表现,都要求法官及时作出判断,这种判断具有时间上的紧迫性和不可逆转性,法官在法庭上所讲的每一句话,都关系到案件事实的认定,是非责任的确定,这些话都是一锤定音且不容随意更改的。老百姓往往把它看作是法官庭审驾驭能力的综合性和即时性的反映,必须慎言慎行,加强平时锻炼与修养。

(三)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具有职业性。人们常常把法官职业与医生职业相比较,两者在某些方面有相通之处。医术水平高的医生,能够准确地诊断出疾病所在,并对症下药达到药到病除的功效,而医术不高的医生,往往不能准确诊断病情,有时误诊,达不到医病的良好效果;同样庭审驾驭能力强的法官,当庭就能查明案情,作出准确判断,通过准确适用法律、阐释、宣传法律,使当事人服判息诉。

二、提高驾驭庭审能力的重要性

(一)提高驾驭庭审能力是提高法官素质的重要内容

司法实践的经验告诉我们,作为一名优秀的法官必须具备三个基本功,一是开好庭,二是写好判决书,三是娴熟正确适用法律。庭审是法院整个审判过程最重要的一个阶段,是一种动态的审判,是法官素质高低最集中的体现。做一名法官的基本工作就是审案,开好庭对于法官来说是最基本的素质,全面提高庭审驾驭能力将有助于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

(二)提高驾驭庭审能力是提高司法公信度的重要措施

法官是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是社会真善美与假恶丑的裁判者,而法庭就是审判的场所在法庭上法官的言行举止无不关系到执法者的形象,这同时也会给当事人、旁听者以及社会社会大众留下深刻印象。反之,法官的庭审能力差,就会影响审判的公正性与严肃性,就会在人民群众的心中降低司法公信度。

(三)提高驾驭庭审能力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

法官审判是否公正,当事人、旁观者、社会大众主要是通过法官主持庭审来直观感受的。法官在法庭上开庭、主持调解、宣判等等,直接反映出是否达到三个公正。要实现程序公正,法官必须在庭审过程中依法行使审判权,同时确保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这就对法官提出要求,应当让当事人讲话以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享有的诉讼权利,但又不能让其漫无目的地讲,要关于引导,归纳好当事人的陈述要点,查明案件的事实。要实现实体公正,准确运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听到一些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提不出问题,但对法官的态度、形象提出非议,认为法官对自己态度不好而对另一方态度很好等等。因此,确立法官的公正形象、提高庭审驾驭能力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

三、当前驾驭庭审能力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法官的法律素养和文化素质不高,集中体现在:

1、有的法官对原、被告反复陈述以及与案件无关的陈述,不及时制止、引导,而是任凭当事人说个够,致使整个庭审比较松散、漫长,有时,甚至因当事人一些与案件无关的话题使当事人之间产生新的矛盾。

2、有的法官过于急躁,经常打断当事人的发言,有时未等当事人把话说完就予以制止。特别是在一些一方有律师代理,而另一方无律师代理的案件中,由于律师对庭审程序比较熟悉,所以对法官的一些提问能够得心应手,而另一方当事人由于法律意识谈薄,甚至是第一次参加庭审,比较紧张,不能很好的表达其所要表达的意思,这时有的法官不是给予正确的引导,而是盲目的制止,以致给当事人造成一种其权利受到剥夺的印象,从而出现“法官不让我说话”的抱怨,最终造成当事人对裁判公正性产生怀疑。

3、有的法官不能很好地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甚至出现代替当事人举证,没有询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所要证明的问题,应当庭认证的证据而没有认证以及对认定的证据阐述理由不够充分等。

4、有的法官由于庭前的准备工作不够充分,再加上文化素养不高,导致对庭审中无争议的事实和争议的焦点归纳不全面、不准确,使庭审程序出现反复,甚至出现二次或多次开庭的情况。

(二)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特别是基层法院所面对的当事人主要是农牧民,所处理的案件主要是婚姻家庭、相邻关系、损害赔偿以及房屋租赁和买卖、借贷等类型案件,大多数案件当事人的法律知识比较缺乏、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这会对法官驾驭庭审带来许多障碍,这也会影响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

总之,有些审判人员在庭审中,不能很好的发挥法官在庭审中的指挥、引导、控制作用,驾驭庭审的能力不足,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庭审的质量,导致有些庭审走过场,事实上也影响了案件实体结果。

四、提高法官驾驭庭审能力的途径和措施

法官驾驭庭审能力的提高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它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有一个过程。作为法院的审判人员,要提高庭审驾驭能力,应该通过不断的学习来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在审判实践中,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树立两种司法理念

1、树立法官中立理念。法官中立,即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客观、公正、不偏不倚,持中立的立场与态度。法官中立是司法公正的关键,要求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始终得到切实的保持和体现,因为法官作为裁判者对于司法公正起着决定性作用,法官中立不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和前提,还常常是司法公正的外在表现形式之一。尤其是社会公众在感受、评价和确认裁判公正时,法官中立形象作为一种感性认识因素和情感因素,起着潜移默化的重要作用。有时法官对当事人的一个眼神、一种表情甚至言语声调的高低刚柔的细微差别,都可能使当事人在心理上感到法官的不公平。

2、树立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和对等理念。在法庭调查、辩论、调解的各个阶段,在组织举证、质证的各环节,都要保障当事人充分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有同等的机会陈述自己的主张和理由,绝不能使一方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机会受到压制、减少,也不能使一方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机会得到关照、增加。审判实践中,有些法官在庭审过程中,不太注意平等分配各方当事人发言、辩论的时间和机会。例如,在原、被告对证人提问的问题上,有的法官由于当事人的提问方式不对,就不让他们提问,从而剥夺了他们和对方当事人平等的权利和机会。这些做法都违背了当事人权利义务平等原则,未能赋予双方当事人对等的机会,应当予以纠正。

(二)提高三种能力

1、提高语言表达能力。庭审语言贯穿庭审的始终。庭审语言是司法公正的外在表现。对于当事人来说,他们认为法官在庭审上的每一句话都会对他们的案子产生影响,同时他们也想从法官的言语中发现一些问题。比如,法官的哪句话带有倾向性,哪句话带有歧视性,哪句话对自己有利,哪句话对自己不利等。所以我们每一个法官都要不断提高自己语言表达的逻辑能力和思维能力,力求把话说得明白、得体、准确、易懂,涉及到法言法语能够阐释清楚,针对不同的环境能选择不同的说法。特别是在我们这样的少数民族地区,由于有的案子一方当事人是蒙古族,不通晓汉语,另一方是汉族,不懂蒙语的情况下,这就对我们一些双语法官的语言表达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提高倾听能力。法官应该少说,多听,认真地听,谨慎地说。这也是一个总的原则和技巧。法官的魅力不在于他的口才而在于他的思考和判断。兼听则明,偏听则暗。法官不仅要善于倾听,而且要善于在倾听的同时观察当事人的言行举止等反应,捕捉一些细微的信息形成法官的内心确信,从而判断真伪,查明事实。法官对当事人不应有好恶的心理,更不能让当事人从法官的表情和肢体动作中觉察出变化,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误解。

3、提高应变能力。临危不乱,遇事不慌,是一名法官应当具备的素质。面对想尽一切办法维护自身利益的当事人,庭审过程中总能遇到各种各样意想不到的困难和问题,如何妥善地处理,既不违反程序,又不过分地影响诉讼效率,需要法官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审判经验,胸有成竹才能游刃有余。这就要求法官必须认真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庭前认真审阅诉讼材料,组织好必要的证据交换,履行释明义务,指导当事人举证,做到熟悉案情,熟知案件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掌握当事人冲突的核心,准确归纳出案件审理的焦点,并对庭审顺序和庭审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心中有数。

(三)提高驾驭庭审能力的具体步骤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完成开庭前的送达和准备工作。

对于开庭前的送达和准备工作,有的法官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认为实体处理的正确,程序规范与否无所谓。司法公正要求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缺一不可。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结果和最终目的。没有程序的保证就没有实体的公正处理,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开庭前送达和准备工作进行,就会造成程序的违法,损害司法的权威性。

2、庭审过程中要求各方当事人严格遵守诉讼纪律。

开庭审理是一个严肃而认真的事情,它是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下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有的法官认为庭审就是和当事人促膝谈心,拉拉家常,像茶馆谈心似的处理事情,有利于钝化当事的矛盾,促成当事人的和解。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法官作为法律赋予职责的裁判者,头顶着国徽肩扛着天平,他是法律的卫士,是正义的化身。法庭是一个神圣的地方,它是解决矛盾,处理纠纷的地方,也是老百姓说理的地方,茶馆式的谈心,将会放纵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只有严格按照诉讼纪律办案,才能更合理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3、庭审过程中认真听取当事人的诉请和抗辩意见。

诉讼程序是由当事人引发的,法官是被动的,当事人的诉请事项,就是法官的审理范围,同样当事人的抗辩事由也就是法官的审理目标。因此,认真听取当事人的诉请和抗辩意见,是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关键,也是法官归纳没有争议的事实和争议焦点的关键。所以,法官在听取当事人诉请和抗辩意见时,应当仔细查清当事人诉请的具体内容以及相应的依据,还应当仔细听取另一方当事人针对诉请的具体抗辩意见和理由。

4、庭审过程中在听取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后,应当归纳没有争议的事实。

有的法官在听取各方当事人诉辩意见后,不重视各方当事人没有争议事实的归纳,直接进入庭审调查。笔者认为,归纳没有争议的事实是非常重要的,是提高诉讼效率,节省诉讼时间的关键,只有准确归纳出没有争议的事实,才知道当事人对哪些事实没有异议,对这些没有异议的事实就可以直接认定,不需要再组织当事人进行举证和质证,从而节约诉讼时间,提高诉讼效率。

5、庭审过程中在听取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后,应当归纳当事人诉争的焦点。

笔者相信,绝大多数法官都会做到这一点,但是如果精练的归纳出当事人的诉争焦点,却不是每一位法官都能做到的,尤其针对诉讼能力低下的当事人,在词不达意的情况下,或者他的有意见的焦点隐藏在抗辩意见里。这时,我们更应当一针见血地指出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所在,争议所在,然后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和质证。归纳当事人诉争的焦点,是提高驾驭庭审能力的关键。

6、庭审过程中应当提高举证和质证的针对性。

当事人应当围绕他的诉讼请求以及所主张的事实加以举证,就当事人提供的与诉讼请求及主张的事实无关的证据材料,主审法官应当予以制止并加以说明,以使整个诉讼活动富于理性,具有针对性。对于当事人的质证意见,主审法官应当提醒当事人围绕证据三性(即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进行质证,无关的理由应当制止。

7、庭审过程中充分听取当事人的辩论意见。

有的法官在法庭调查中,听取了当事人的举证及质证意见,即认为为节省诉讼时间,不再进行法庭辩论程序。实则法庭调查是对证据的辩论意见,不是整个案件事实的辩论意见,更不是法律适用的辩论意见。因此,法庭辩论是十分必要的,法官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辩论意见。

8、庭审过程中应当言简意赅地进行庭审小结。

在审判实践中就每一个争议焦点,当事人提供了许多证据,就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不能单纯地进行认证,在庭审小结时,有必要针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一个总的认证,这样既便于当事人清楚哪些证据法院已确认其证明力,哪些证据法院没有采信,又有利于当事人在接下来的调解程序中清楚自己的优势和不足,为调解奠定基础,所以庭审小结是庭审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是整个庭审程序的提炼。

总之,审判质量和效率的高低,最终决定于审判法官的庭审驾驭的能力,而庭审驾驭能力是由审判法官的自身素养所决定的。为此,要加强对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的教育培训,并加强考核,组织庭审观摩比赛,交流经验,探索最佳模式,同时法官要加强综合素质的学习,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实践中,不断提高驾驭庭审的能力。

民事诉讼庭审发问十点细节

概括来讲,庭审中“提问”的作用主要有四点:

1、锁定对己方有利的事实

2、突出对对方不利的事实

3、确定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

4、弥补举证不足,向法官提示重要细节。

本文以民事诉讼为例,介绍庭审发问的十点细节:

1、列提纲,记关键点。列明提纲的前提当然是熟悉案件事实和证据,通过梳理法律关系里的模糊细节和不确定的事实,理清哪些是要质证的,哪些是要发问的,只有精细化运作才能在庭审时不遗漏重要细节。当然,应当记录对方回答的关键点,因为在辩论阶段还有机会陈述自己对整个案件的观点,这时候加入对方回答的部分会使自己的辩论观点更有说服力。

2、注意提问的顺序。尤其是涉及多个问题要提问的,如果提的问题很混乱,则提问的效果会有所折损。而且,提问应围绕某一事实,一步步确认,环环相扣,前面的回答对后面的问题起到指引作用,这样的提问才有威慑力。

3、限定对方回答的范围。最简单的就是让对方明确回答是还是不是,有还是没有。如果问题设置的太过宽泛,对方回答就有很大的施展空间,这样一来就很难到达提问效果实现提问目的。

4、注意问脊蚂题的指向和实质。庭审提问是质证的一部分,而不管是提问质证还是举证,都应当围绕案件事实,围绕争议焦点,核实某一事实的真实性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因此,设置提问的内容应当有明确的指向,多个提问应当瞄准某一待证事实。如果指向不明,不仅达不到提问的效果,而且很容易偏离主题,对方的回答甚至会无益于本方,也容易引起法官的反感,那这样的提问就是失败的提问。

5、发现对方证据的漏洞,并重点提问。证据本身不会说话且有自身的局限性。因此,除了证据明显的意义外,往往需要得到举证方的解释。那么关于对证据的解释,提问者针对证据的漏洞重点提问,这是进攻中常用的方法。并且,如果你的提问能够契合法官的需求,使法官的裁判思路和你所提的问题保持袜散一致,那不仅提问具有针对性,也会增加对你的好感,获得更多的认同。

关于 回答 对方提问的方法:

6、预判对方可能的提问内容。发问权是双方都可以行使的权利,面对对方的提问,要想应对自如,诉讼一方除了庭审中灵活机变,还应当在庭前做足功课。也就是对对方可能的提问问题做一个樱好埋预判,并分析这个问题的本质是什么?隐藏的风险是什么,如何回答才能避开对方进攻的锋芒?

7、回答避免歧义。不管是来自法官的提问,还是来自对方的提问,回答都应当简洁明了,切不可产生歧义。当然,也不能回答的太简单,比如老用“不知道”,可以简单解释自己不知道或者记不得的原因,例如自己不在场,对方没说清楚,等等。

8、及时补救。我们不能保证每一次的回答都没有遗漏或都是完美的。所以,如果能够及时发现回答中的漏洞,应当记录下来,在后面的回答或辩论环节进行补救。

9、与委托人充分沟通。事先要向己方当事人交底,比如对方可能会提什么样的问题?应当怎样回答?如果对方的提问超出预测的范围,如何应对?尤其是涉及到争议焦点的问题和我方回答的结果会严重影响到案件走向的问题。所以,做好充分准备,预防自认的法律风险特别重要。

10、必要时当事人不出庭应诉。任何一个案件都涉及到举证、质证和认证,关于认证,除了在法律文书如起诉状、代理词、答辩状、质证意见里表现外,来自对方的发问也容易让己方陷入不利地位,尤其是一些提问如果不当回答则举证责任立马转化为己方。所以,考虑案件情况,可以和当事人商量给律师特别授权而不由当事人出庭。

(完)

王恒律师 盈科深圳

庭审非常重要,在庭审的时候要注意什么呢 ?

庭审是法院开庭审讯,也说明相关的案件被提上日程,不日判决。在庭审过程中有不同的人物,需要注意事项也就不同,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当事人注意事项。

作为庭审的原告和被告,在庭审过程需要注意的事项也有不同。如果不尊重法庭秩序,很可能会影响到法官的判决结果。

首先,原告的注意事项。

原告在开庭前要与律师对本案进行一个梳理,并找到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起诉状中的内容,一般律师会协助你找相关的证据。

原告在开庭前要携带法院传达的传票、民事起诉状和本人身份证,传票会写明开庭时间,要准时到场否则按缺席判决。

如果本人无法出席,也可以找人代理参加。在发言的过程尽量简单明确,不要乱说话,更不能说话没有逻辑性。

在开庭的过程要遵守现场的纪律,不要随意大声说话,更不能出言侮辱对方。法院不是菜市场,需要严谨肃静。

如果双方想要协商和解处理,自己要有明确的底线。一般律师会给你讲述清其中的利弊关系,帮助你做权衡选择。

然后,被告人注意事项。

被告人在收到法院下达的起诉状副本后,要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如果自己不懂如何写此时就可以找律师帮助,并在律师的帮助下完成。

在开庭前被告人要找到有利自己的证据,并准备好证据目录并向法院提交相应的副本,开庭时被告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并遵守现场秩序。

作为被告人在开庭前要和律师沟通好,将自己的责任减到最小。在庭审时不要胡乱说话,更不要添油加醋脱离事实。

律师的注意事项。

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辩护人,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除了要对案件有清楚的了解外,还要假设对方律师布设的陷阱,并在现场灵活应对。律师庭审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整理案件事实。

律师接受案件后,先听委托人的真实诉求和潜在需求,在对案件进行梳理,并将案件中的利害关系告知委托人,让委托人心里有个底。

然后,判断法律性质。

每起案件都有不同的性质,涉及到的法律知识也有所不同。律师在听完委托人的陈述后,要判断法律性质,梳理法律历兆观点。

再有,预判对方观点。

律师的工作有点像我们小时候看过的辩论赛中的辩手,只不过律师使用法律的角度证明自己的观点。在明确自己的观点后,律师要在脑中预判对方会提出什么观点。

律师要考虑全面,做到心中有数,并抓住对方的遗漏点进行阐述,尽量将委托人的责任最小化,将委托人的意愿明确化。

最后,要有两手准备方案。

俗话说,有备无患。庭审过程中对方律师可能会咄咄逼人,甚至用不同的观点引你入坑。如果你没有筛查潜在的争议点,而是只有一手方案,很可能会手足无措。

所以一定要了解对我方不利的观点有什么,如何避免不利观点的展现,如果利用现有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

旁听人员注意事项。

很多芹猛人对庭审很好奇,想体验一下庭审的紧张刺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中规定,只要公开审理的案件,必须允许旁听。

在旁听时普通人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1、必须携带身份证。

一般情况下只要凭身份证,就可以进入法庭了。但有些特殊的案件,是不让旁听的,具体可以到当地的法院进行咨询。

2、必须尊重现场纪律。

法院是神圣庄严的地方,庭审过程不能随意走动或举手发问,更不能大声喧哗打扰法官的思路。旁听人员不能对案件进行录音、录像和摄影,被发现很可能会肢首租撵出来。

如果在庭审过程中无视法官的警告,多次扰乱法庭秩序,很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那就得不偿失。所以在旁听时一定要管住嘴,遵守相关纪律。

3、精神病和酗酒人员不得旁听。

对于没有自控力的人员,并不适合旁听,很可能会扰乱现场。庭审的每一分钟都很珍贵,不能因为旁听无关人员捣乱而耽误进度。

尤其是酗酒的人员,喝酒进入法庭也是对法庭的一种不尊重。更不能在法庭内吸烟或鼓掌呐喊,要保持肃静和敬畏心。

综上所述

庭审非常重要,很可能会影响一个人的未来,庭审时不同的人物有不同的注意事项。但有一点是所有人都必须遵守的,就是必须遵守现场纪律。

民事案件庭审质证与法庭辩论技巧

民事诉讼案件开庭审理中,在法庭调查阶段的任务就是通过调查使案件事实得到澄清或使各方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歧明朗化,为 法庭 辩论 阶段在事实和证据方面的论辩指明一个方向,为法庭采纳正确意见在案件事实方面打下一个基础。下面是我整理了民事案件庭审质证与法庭 辩论技巧 ,供你参考。

第一部分 民事案件庭审证据质证

一、如何组织证据

1、庭审中如何举证。当庭向法庭讲明这时提供的是证据清单中的第几组证据,这组证据有几份证据,具体名称是什么,证明什么内容。如第一份证据是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什么合同,合同第几条约定付款方式及时间是什么等。关健内容还是要提请法庭注意的,切不可在法庭上急急忙忙、慌慌张张,在庭前均应将所有证据的原件按顺序摆在桌子上了。

2、 方法 。围绕诉讼请求展开程序及实体的证据清理,对照法律进行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是否提交。这里有个分析筛选的过程,有的案件很复杂,双方间交易时间长,有时就纠纷写过一系列的会议纪要等,这就要求律师要围绕诉讼请求的主题,从这些材料中分析筛选出对我方有利的证据来。不要将不利于我方的证据提交给法庭。特别是作为原告的律师应当充分重视的问题。作为原告律师你有足够的时间去准备证据,分析证据,补充加强证据,不可犯这种低级错误。

3、形式。证据清单的形式。格式要求:标题写明是〈***与***间***纠纷案件原告(被告)证据清单〉。如是被告的,写上法院的案号。下面是一个表格,内容包括:证据编号、证据名称、证据来源、页数、份数、复印件/原件、证明内容。有的时候是几个证据证明同一个事实,可以编为一组,共同证明一个事实(如合同、交货单、发票等均证明双方间合同关系、发生金额的事实。)这里我要强调的是,证明内容要条理分明,有时一个证据不光证明一个事实,对于证明的多个事实应当写明,采用1、2、3、的形式,以便让审判人员一看就清楚。如约定管辖的货款支付纠纷的案件,合同这个证据,特别要写明:1、双方间**合同关系;2、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与方式是什么;3、合同约定由**法院管辖。至于顺仿族序问题,我个人觉得应当是:主体证据(包括变更的)-----事实证据(时间先后发生的先后顺序或按诉讼请求来提交)------其他程序证据(如管辖)。

二、如何进行质证(对对方的证据发表意见)

1、质证准备。收到对方的证据后,应当与当事人紧密沟通,就对方提交的证据形成质证观点,主要围绕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询问当事人这些证据是否存在、真实?对我方不利的证据有否可以否认的可能?比如说传真。这个过程同橡大梁样应当慎重,同时有否证据可以反驳对方的这些证据。梁运同时,对于复杂的案件,我个人觉得还是要求逐一对对方的证据提出的质证意见形成文字,类似于我们的证据清单一样,以便开庭过程中有所准备,在庭审后可以根据庭审情况的变化作修正,在提交代理词中一并提交给法庭。同时,应当及时与承办审判人员联系,询问对方的举证期限何时届满,届满前有否补充证据等。

2、质证技巧。总的一个原则是围绕着“三性”进行。首先要听清楚对方在提供这些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紧紧围绕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开展开质、辩、验、判。逐一识别、判断。就证据来源形成是否合法、与诉求的关系、有否完全质证、是否可用推定等发表综合意见:(1)原件/复印件;(2)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3)证据是否存在瑕疵、伪造的痕迹;(4)证据本身内容上是否矛盾;(5)证据与本案是否存在关联性;(6)证据是否能达到对方所说的证明目的;(7)证据是否与无需举证的事实相违背。如:某人生日为67年2月29日,而67年是没有2月29日的。词语表达有:“这份材料真实性无法确认,这份材料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这份证据无法达到对方所说的证明目的,这份证据来源不合法”等等。当然每个证据的质证意见均应从三性着手,质证意见要有层次感,要有条理:1、2、3、首先是合法性的确认,其次真实性,最后是关联性。也可以从形式到内容进行表述。但是,要注意:观点要鲜明,不要含糊其辞。

3、对日常常见的一些证据的质证内容:

1、传真件:传真件非原件,不可单独作为证据。确定是否发出的证据,哪个电话,这门电话的所有人及通话清单有否?只有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才可作为证据使用,通过一系列传真和其他书面证据能够证明其连续性的,特别是双方互有传真往来彼此是相互衔接的,足以认定传真件的真实性并具有证据效力。所以我方如是接收方,如证据对我方不利,我方可以否认收到传真。

2、录音录像资料:材料中的双方是谁?除非是提供方的资料中显示的是对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意思表达,否则,一旦资料中人员不出庭,就无法确定资料的真实性。所以资料中的主体问题。另外要审查的是录音录像资料有否剪接或拼凑的痕迹。

3、公证书:公证是有地域管辖的;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超出管辖的公证书效力是有问题的。公证只能证明签字行为是真实的,不能证明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能证明待证行为是合法的。待证事实与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应当依据法律判断。公证书中如证明待证事实合法有效或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等内容,应当是违法的。

4、鉴定 报告 :是谁委托鉴定的?鉴定机构及人员的资格证书有没有?委托的材料是什么?鉴定的依据?鉴定的过程?这里要注意的是:鉴定的检材有否双方封存,所鉴定的东西是不是双方争议的东西。如公章,一个单位如有二个公章如何鉴定,如纺织品的鉴定,单方鉴定怎么能确定所提交的样品是双方争议的产品。

5、证人证言:在获得证人名单后,应与当事人沟通,证人是否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了解案件事实、是否与双方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否有人做工作来作证。质证时应就下列问题询问:利害关系;是否主观判断;内容是否不肯定;内容是否与现有双方认可的证据相冲突。当然询问证人是个技巧问题,后面论述。

6、补强证据: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法律规定,因某一证据的证明力较弱,不能将其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以佐证方式对其证明力给予补充、加强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将该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则。《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明确了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即只有在下列五种情况下才能适用该规则: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们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所以如对方提出此外的所谓补强证据,可以予以否认。律师在整个庭审过程中,都应当全神贯注,不仅应听明白审判人员的每一次发问内容,而且更应认真倾听对方的发言,并注意观察这些发言对审判人员的影响。在认真的倾听和观察中敏锐地捕捉到对方发言中的破绽,有针对性的找准自己的进攻方向。绝不可忽视对方的发言,也绝不可轻易地放弃反驳。这一点不仅在法庭辩论阶段应如此,在法庭调查阶段也应如此。惟此才能牢牢掌握庭审的主动权,才能展示出律师应有的风采。

第二部分 法庭辩论技巧

法庭辩论技巧指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庭审诉讼活动中,为保自方合法权益,达到预期目的或效果,在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就自己的诉讼主张所做出的全盘计划和实施的方式、方法及谋略。对律师业来讲,亦称“庭辩艺术”。

一、基本功与操作技巧

人的思维只有通过表达,才能达到影响他人的作用。表达得好坏取决于表达的内容,但表达技巧也是关系到表达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一个称职的律师,不仅要有好的文字组织能力,还应具有准确、简洁、清楚、生动的语言表达能力。

1、文字表达技巧。综合案情,理顺辩论思路,写好代理词、辩护词,是每一位律师在庭前必做的一项基础工作。材料的组织必须做到:第一,字斟句酌,用词准确;第二,调配语句,合理布局;第三,篇章衔接,环环相扣;第四,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第五,重点突出,详略恰当。

2、形象技巧。除了文字表达、语言表达技巧外,律师还应具有良好的体态语言表达技巧。有声与无声、语言与体态的融合统一,才能体现律师精湛的表达能力。 第一,柔中有刚,举止大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要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气扬。在辩论得势时,不忘乎所以,轻视对方;在失利时,不惊慌失措,手忙脚乱。发言必须权衡,切不可轻率发表无准备、无水平的言辞。在任何情形下,都应举止大方,沉稳有序,言而有据。律师应具有这种刚柔并济、以静制动、以稳求成的形象。 第二,善于控制情绪。法庭辩论情况也常常如此。律师在庭审中可能遇到事先没有预料到或已预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碍、干扰、发难等情况。这就要求律师控制自己的情绪,怒而不暴跳如雷,惊却能声色不露,即时采取有效 措施 ,平息、安定、排除意外,做到应变自如,稳中求胜。 第三、注意区分第一轮辩论以及随后的二、三轮辩论的区别。第一轮辩论可以事先准备,而在后的多轮辩论则应视法庭辩论情况随机应变,应针对对方上一轮的观点进行有的放矢的驳斥,但不应一味重复己方已经充分阐述过的观点。

3、语言表达技巧。纵观每位成功律师,在出庭辩论、代理时,都具有驾驭、支配辩论形势的能力。庭审制度改革为每个律师在这方面能力的发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庭审辩论中,律师应当做到: 第一、脱稿,并善于把前言说好。在设计这方面的语气和选择言词时必须达到的效果是:①立即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②传达案件的严重性或表现出对本案的真诚;③表明对本案的信心。 第二,控制语速,并吐字清晰。有了好的辩论内容,还需有好的表达方式。律师在庭审辩论时,应做到口齿清楚,发音准确,音调和谐,快慢适度。力争达到声调上的抑扬顿挫,以提高论辩感染效果。 第三,善于入情入理。语言可以伤人,也可以感人。用辩论语言伤人,对于律师职责来说是不道德的。但律师的辩论语言以情感人,则是可取的。使用这一语言情感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具体案件的辩论语言感情色彩,要有与案情相适应的基调。②绝不能带有当事人的感情色彩。律师操作的情感就是经过理智语言处理过的辩论情感、法律语言情感。③情感措辞应是发而不露、放而不纵、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语言。

二、谋略及具体运用

1、后发制人法。先发制人可以产生优势;后发制人则可以变被动为主动。由于后发,自方可以知道对方的基本观点,发现矛盾和弱点,然后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针对性地集中进行反驳,有时可以导致对方措手不及而险象丛生。运用时应掌握:第一,暂避锐气,不仓促应战;第二,精听细解,等待时机;第三,抓住破绽,全力反攻。

2、先声夺势法。此法系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达到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实践中,应用此法须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且在庭审调查阶段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证据逐一认定。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点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奇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3、间接否定法。是指在辩论中不直接把矛头指向对方,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郑重地从正面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并充分论证。运用此法应注意两点:1.自方所持观点应与对方所持观点势不两立。2.自方观点应有理有据,绝不能牵强附会,哗众取宠。

4、以退为进法。它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自方先将对方提出的论题(或观点)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原论题为假的辩论方法。此法是一种辩论性、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容易被接受,从而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

5、避实就虚法。庭审辩论中,对方的弱点往往是对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对方会采用偷换论题、偷换概念、答非所问的方式,企图达到转移己方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因此,运用此法首先应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

6、设问否定法。律师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察觉设问的真正意图。尤其是第一问,一定要让对方在尚未了解发问意图的情况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对方察觉难以自圆其说时,后悔也来不及了。这种使对方处处被动、自打嘴巴的战术,不失为一种极有效的辩论手段。其结果只能是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接受律师(或设问方)的观点,出其不意而辩胜。

三、最大限度地利用终局辩论

庭审辩论时间是十分宝贵的。当相互辩论接近尾声时,律师作为辩论一方必须具有控制收场的能力。通常做法是: 1、提出要求。当对方在整个辩论中已受到了辩论的影响,此时提出合理的要求,对方容易接受,也易为法庭认可,以促成双方和解结案。 2、提出问题。以提出问题为结尾,进一步深化自己的辩论主题,让审判人员去甄别和思考。 3、概括主题。用简洁明了的语气将自己辩论的全部内容概括成几句话,易加深审判人员对自方辩论观点的印象。 当然,在法庭辩论最后阶段,如发现对方纠缠不休、死不认账等情况,律师作为一方辩者还应掌握善于拒绝无味辩论的技巧。所谓拒绝无味的辩论,一是不重复说;二是当对方抓住一些无碍案件处理的枝节问题不放时,则应采取“对这个问题不予辩论”或“发言到此结束”的办法。这种近似于沉默不辩,不仅在一定时机和法庭上有着巨大的震动力,而且在辩论技巧上嘎然而止,干脆有力,听上去似乎退了一步,实质上却是进了两步。

庭审辩论技巧,不仅是一门口才辩论艺术,更是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基本技能之一。人们在诉讼活动中期望能请到一位高明的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律师的辩论技巧应成为其高明之处的一个重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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