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如何正确处理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如何对案件进行法律分析)

99科普1年前法律常识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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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法律案件的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一:一审程序

(一)起诉和受理

1.起诉

《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方式,应当以书面起诉为原则,口头起诉为例外。在工程实践中,基本都是采用书面起诉方式。《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旅、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咐行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起诉状中最好写明案由。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工程实践中常用的有两类:一类是购买建筑材料可能遇到的买卖合同纠纷,包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试用买卖合同纠纷、互易纠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等;另一类是工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合同纠纷,包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受理

《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审理前的主要准备工作如下:

(1)送达起明做诉状副本和提出答辩状

诉讼文书送达方式有6种:①直接送选,是最常用的一种送达方式。②留置送达,是指在向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送交需送达的法律文书时,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送达人将诉讼文书依法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委托送达,是指受诉法院直接送达确有困难,委托其他法院将需要送达的法律文书送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④邮寄送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速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签收人是受送达人本人或者是受送达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签收人应当当场核对邮件内容。签收人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当场向邮政机构的投递员提出,由投递员在回执上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签收人是受送达人办公室、收发室和值班室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与受送选人同住成年家属,受送迭人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的激简衡,应当在收到邮件后的3日内将该邮件退回人民法院,并以书面方式说明退回的理由。⑤转变送达,适用转交送达的受送达人是军人、被监禁人员、被劳动教养人员,由该受送达人所在单位转交送达。@公告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固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l起5日内将替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组成合议庭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权利和义务,或藉口头告知。

普通程序的审判组织应当采用合议制。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二)开庭审理

1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在法庭上出示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并有当事人进行质证的程序。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当事人陈述;(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来到庭的证人证言;(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4)宣读鉴定结论;(5)宣读勘验笔景。

2,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行使辩论权,针对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的程序。法庭辩论的目的,是通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辩论,对有争议的问题遥一进行审查和核实,借此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和正确适用法律。

3,法庭笔录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5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湃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4宣判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不成的,如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院一律公开宜告判挟,同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

二: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或终审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由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上诉案件经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审的判决、裁定,诉讼程序即告终结。

(一)上诉期间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l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上诉状

当事人提起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三)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处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央;(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央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拒不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于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仍将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因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仍然可以上诉。

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

1,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

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其程序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次的执行。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对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冉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双方当事人已经其他方式允分裘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不一定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只有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前提下,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才可以启动再审程序。

(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②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④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⑤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来调查收集的;⑥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⑦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⑧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⑨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⑩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2)当事人可以申请冉审的时间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两年后据以作下;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3,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提起抗诉的法定情形,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伴重新审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符合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榆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符合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法院如何处理民事纠纷

(一)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颤李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的特别规定:

(1)劳动争议案件,须提交劳动局仲裁机关的仲裁决定书。

(2)一定时期内不得起诉的案件。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当事人撤诉和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事实、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扩展资料:

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法院对于各类案件的管指卖辖范围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在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案件是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如甲签欠乙的钱,要看甲是住什么地方,就到甲的住所地的法院进行起诉立案;但如果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则一般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法院起诉立案。

如果是房产继承纠纷,则在房产所在地的法院起诉立案。大部分案件的原被告都是一个县的,不存在管辖争议,直接到所在县法院起诉即可。原告是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或是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人。

不是每个人都可以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必须与原告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仝国权就属于与案件有利害关茄逗迟系的原告。而如果是仝国权的父亲向法院起诉那就不可以了,因为张某并没有借其父亲的钱。如果仝国权有事确实不能亲自到法院起诉,可以委托父亲或其他亲属到法院起诉,但必须有书面委托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事纠纷

行政诉讼时对法律法规有歧义的如何处理?是不是应该朝有利于“民”方向解释?

自从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 众多的效力等级各不相同的行政性的法律规范的地位、 作用和效力问题长期困扰着行政审判法官们。 行政性法律规范在行政诉讼中地位和作用的准确界定, 不仅直接影响着行政诉讼中法律适用的正确性, 而且关乎法制的统一,还涉及到司法与行政、 司法与立法的关系问题。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如何审查、 确认行政性法律规范的效力并予以正确适用, 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又是一个紧迫的现实问题。笔者认为, 行政性的法律规范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具有双重性, 首先是法院司法审查的对象, 其次才是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 自从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 众多的效力等级各不相同的行政性的法律规范的地位、 作用和效力问题长期困扰着行政审判法官们。 行政性法律规范在行政诉讼中地位和作用的准确界定, 不仅直接影响着行政诉讼中法律适用的正确性, 而且关乎法制的统一,还涉及到司法与行政、 司法与立法的关系问题。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如何审查、 确认行政性法律规范的效力并予以正确适用, 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又是一个紧迫滑中迟的现实问题。笔者认为, 行政性的法律规范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具有双重性, 首先是法院司法审查的对象, 其次才是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一、 法律规范选择适用分析行政诉讼是司法制度的一种诉讼,因此, 司法活动的一般原理和规则,同样适用于行政诉讼。1、司法、 司法权和法律适用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 司法三种并分别由三个机关行使,这是现代国家宪政体制的共性。 在我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着国家的司法权, 承担着司法重任,“解决各种社会关系主体发生的法律争议, 从而维护社会关系的合法状态,对法律的适用做出最终确立”。[ 1]司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 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是国家为发生纠纷或对抗的当事人所提供的解决冲突的最佳方式, 它消除了私力解决冲突可能付出的巨大代价和不公正, 是国家以公力为后盾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 审理和裁决各种诉讼案件是人民法院的主要功能和任务, 也是行使司法权的形式。 法律适用从本质上说是国家行使避开法权的方式, 法律适用权是司法权的固有组成部分。2、 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及规则法律适用的一般过程是确认事实, 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做出适用法律规范的决定。 适用法律的决定只能是书面的而不能是口头的,必须有裁判文书, 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是:准确、及时、合法。要做到准确适用法律, 必须遵守法律适用的规则。 从我国宪法第五条和立法法第五章第七十八条至八十八条规定的法律 规范的位阶制度和适用规则来看,大致是从新从高, 特别规范优于一般规范。这一法律适用规则本身,就说明, 法律的适用主体在处理具体案件时, 就必须要对众多的相关法律规范的效力进行辨析、判断、说明( 评判)。无此前提,法律适用规则将无所依托。 法律规范的效力是和法律适用的正确与否紧密关联的。 不少学者在研究行政主体法律适用时,明确把“ 应适用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却适用了效力层级低的法律规范” 列入法律适用错误的一种表现形式[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蔡小雪同志,将行政主体适用法律、 法规错误归纳为五种情况:(1)适用法律、法规性质错误;(2) 适用法律、法规条文错误;(3)适用了没有效力的法律规范;( 4)未适用应当适用的法条;(5) 没有适用法条中必须适用的内容[3]。 其对适用了没有效力的法律规范下的定义是“ 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实体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法条)尚未生效,或者已经失效, 或者本身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规范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其执行力上, 没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不具有法院执行的效力, 法院有权拒绝适用。实践中,行政主体适用尚未生效的法律规范, 而被培枯法院认为适用法律错误,一般不会产生异议,而适用“ 已经生效”和“根本就无法律效力” 的法律规范被法院认定为适用法律错误,就会产生较大的歧义。 随着《行政处罚法》、《立法法》的颁布实施, 行信李政诉讼中对行政主体适用的法律规范的效力如何审查和判断, 遇到的问题更加突出。犹如有学者在《行政处罚法》制定后所言:“ 当人民法院今后审理不服行政处罚案件时, 其判案依据将会有新的变化,突出表现为:当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设定了无权设定的处罚种类时,该类法规的有关条款, 就不能作为判案依据了。 这使得人民法院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能否作为判案依据也有了取 舍权。”[4]这种分析是正确的,但是,理论上的认识并不深刻, 认识也并不统一,实践上更混乱。笔者认为,在《立法法》 实施之后,这种状况又发生了变化,即法院的这种取舍权又被收回。 当然,行政诉讼中法官对众多的法律规范的辨析、评判(包括效力) 的权利并不能被驳回。否则,就不存在法律适用, 司法也就不成为司法。3、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特点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特点是相对于刑事和民 事诉讼而言的。 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不存在对适用的法律本身的争议, 对事实争议由人民法院适用法律做出裁判即可, 一般是一次性适用法律。但行政审判不同,除一次性适用法律外, 还有二次适用的问题。在诉讼程序方面全由法院一次性适用, 但对作为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依据的法律规范来说, 则是第二次适用[5]。第一适用和和第二次适用的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第一次是行政主体,第二次则是人民法院。(2) 时间阶段不同:第一次是行政行为形成过程中, 发生在行政争议形成之前;第二次则是在诉讼过程中, 发生在行政争议形成之后。(3)性质不同: 法院的第二次适用是对行政主体第一次适用法律规范正确与否的验证 和审查,具有验证性和审查性。(4)适用的法律规范的“范围” 从形式上来看不同;行政主体适用的法律规范,除法律、法规、 规章之外,还有非行政法渊性质的规范性文件, 而人民法院适用的法律规范只是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只能参照适用, 非法渊规范性文件在法院判案依据上没有法律地位。(5) 行政主体法律规范适用的事实, 与人民法院适用法律规范的事实不一样。 人民法院基于的事实是行政行为本身全部过程的事实, 范围要比行政机关适用法律规范所基于的事实宽广。 从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表现形式来看,其适用的法律规范内容广泛, 表现形式多样,数量庞广,层级分明,效力等级各 不相同。对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特点分析的意义, 就在于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判断上。 刑事诉讼适的法律规范应由法律确定, 民事诉讼适用的法律规汇聚绝大部分亦由法律确定, 由行政法规确定的较少, 而由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和非法渊规范性文件确定的更少。 行政诉讼则不然,由于法院行政诉讼是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而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不仅有法律、法规、 规章乃至非法渊的规范性文件[6],实际生活中, 行政法规以下的法律规范文件确立的法律规范, 被行政主体广为适用; 又由于行政诉讼中法院法律适用有二次性即验证性和审查性适用的特 点, 使得行政诉讼必然要对行政主体适用的法律规范的效力进行辨析、 判断。从逻辑上讲,很难想象, 一个依据与高位法律规范冲突不一致乃至抵触的低位法律规范做出的 行政行为是合法的。 4、法律适用的逻辑规则和判案的说理要求法官作为法律的专门家, 其主要职责就是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要做到正确适用法律,就必须十分强调判决书的说理。 判决书中的说理是连接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的纽带, 是法律适用的灵魂。尽管“出于成文法的制度背景, 由于法官不能创造有约束力的先例, 因而其判决通常局限于对可适用法律条款的分析,而不必像英、 美国家的法官一样注重推理,但是,成文法的演绎推论的方法, 决定了法官的判决及当事人的请求无法通过法律规范而只能借由判决 书中的理由来阐述。加之成文法产生的历史悠久,理论基础深厚, 法律规范体系编排严谨,这就更需要借助法官的判决, 尤其是判决书中的理由,来达到活的、变动不定的社会生活与死的、 呆板固定的法条之间的沟通。”[7]它对于保证司法公正、 使当事人服判息诉、提高法官素质、 便于社会监督等方面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只有讲理透彻的判决,才能经得起社会各界的评判。讲理透彻, 对案件所涉及法律规范的效力的辨析、评断必不可少。

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理的法条。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但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判断,当事人之间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且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的,民事案件可继续审理。

2、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 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

3、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不构成民事责任承担的,例如发现案外人涉嫌盗用、私刻单位公章从事诈骗的行为,作为民事被告的单位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即合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法院应全案移送。

全案移送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应采用以下移送方式处理:

1)人民法院认为案件有犯罪嫌疑但不属于民事纠纷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贺前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2)在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法院,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犯罪嫌疑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 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禅源清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

对已全案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案件,在上述机关侦查期间,当事人又以相同事由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通常情况下,如果我们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发现的其他的违法裂早行为,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处理,看对方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的话就应该先有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提交给检察院,然后再由检察院判断是否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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