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案件中的证据,如何才能拿到最好的效果?(诉讼证据材料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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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刑事诉讼中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

【内容摘要】 刑事证明标准是指依法运用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所需要达到的程度。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采用的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虽然我国刑诉法对其作出明确规定,但不同的诉讼环节中如何认定刑事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司法理论和实践中均有不同的理解和看法。本文中,笔者将通过刑事证据在刑事诉讼不同环节的证明标准,浅谈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关键词】 证据 刑事证明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携敬租是以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为条件的,无论是在立案侦查阶段,还是在公诉阶段或者审判阶段,都必须坚持证据“稿让确实、充分”这一客观标准,准确的说,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是相对特定阶段范围内证明要求而言的,从立案、侦查、起诉到审判,是根据该阶段诉讼程序的要求和目的来分别决定其收集的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条件,即证明标准。一、 刑事证据的确实、充分的含义 刑事诉辩兆讼法中所称证据“确实、充分”的含义包含“质”与“量”两方面的要求。“确实”是对证据质的要求,即证据具有客观存在的基本事实和证明作用,要求每个证据必须和待查证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能够证明待证事实。“充分”是对证据量的要求,即证据需要达到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数量要求,这里的量不是指证据数量的多少而是指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或强弱,同时所收集采纳的证据应形成证据链。只要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构成充分的理由,不论其数量多少都可以认为其具有充分性。证据“确实”和“充分”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承的。“确实”是“充分”的前提条件,只有确实的证据才能被运用到案件的侦查、起诉、审理中来,才能对案件的客观事实真相起到证明的作用。“充分”是“确定”的坚实基础,仅有证据确实,如果达不到证据充分的标准,也不能据以定案,只有确实的证据形成证据链达到充分的证明力才能实现客观事实的再现。只有从“确实、充分”的双重角度来审查证据,才是科学的判断标准。司法实践中,侦查、起诉、判决三个环节中,均应严格的判断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才能达到定案标准。 二、刑事诉讼各环节证据不同证明标准的原因分析我国公、检、法三机关共同承担着打击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职责。因此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其证明的基本要求都是一致的,即达到定案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我国刑诉法对三阶段证据应有的确实充分的度并没有明晰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侦查、起诉、审判各个环节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也凸显递进性。主要原因在于:第一、职能要求不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可见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职责主要体现对案件的侦破工作方面,检察机关的主要工作体现在对案件的监督审查方面,审判机关工作体现在通过对证据的判断作出判决。职能的不同直接导致从不同的角度要求刑事证据标准;第二、法定的诉讼期限直接决定不同诉讼环节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要求。诉讼期限内,在证据一时难以收集的情况下,为不违反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势必要让案件进入下一诉讼环节,而非等到所有证据收集确实、充分后在进入下以环节。如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同时被害人伤情短期内难以恢复,影响伤情鉴定,这种情况下,司法实践中不可能等到被害人伤情恢复后在提起批捕或移送起诉。因此,刑事诉讼期间的限制也造成部分案件在侦查和起诉环节有不同的证据标准。第三、办案人员业务素质存在差异。刑事案件的办理经历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环节,这三个环节均由不同的承办人办理。因此,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执法能力、办案经验等直接影响该案证据的收集和对证据“确实、充分”理解,要强求不同办案人对同一案件在不同环节证据达到证据收集的“同一”证明标准,显然不具现实可行性。第四、案件的动态变化。刑事案件有其共性的一面,但更多体现差异性,特别是个别案件发展的渐进性有时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个别案件前一诉讼阶段的证据进入后一诉讼阶段时,往往会因为案情的变化导致所取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发生变化。因此,无法“一刀切”[1]的标准要求各诉讼环节的证据证明标准。笔者认为,刑事诉讼的各环节,应当根据该阶段诉讼程序的要求和目的来分别决定其收集证据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通过不同环节,逐步提高证据证明力的标准,最终达到定案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刑事诉讼各环节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我国新《刑事诉讼法》[2]第160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第19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都应当作出有罪判决。由此可见,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移送起诉、提起公诉、有罪判决一般证明要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了逮捕、移送起诉、公诉的证据证明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有罪判决的证据证明标准。这些规定体现了刑事诉讼各环节不同的证据证明标准。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可以体现:(一)立案侦查阶段证据证明标准我国新《刑诉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第113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分子可以依法现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逮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现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通过以上规定可以说明立案侦查阶段证据证明标准有以下几点:第一、某一犯罪事实已经发生;第二、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的犯罪嫌疑;第三、有证据或者有理由认定犯罪嫌疑人与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关联。第四、该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具备以上条件即可立案并可以拘留犯罪嫌疑人。(二)审查批捕环节证据证明标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的犯罪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以上规定可以明显的看出,审查批捕环节对证据的证明标准要高于立案侦查的证据证明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必须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该事实可能是犯罪嫌疑人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犯罪行为,也可能是其单一的犯罪事实,但该事实必须查证属实。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拘留的条件显然已远远不能适应用逮捕的这一规定;第二、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这表明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同时必须有证据证明该行为系犯罪嫌疑人所为,即证据证明犯罪行为发生并且该行为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条,证实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查证属实的犯罪行为;[3]第三、证据“质”与“量”的要求提出。逮捕的第三个条件明确提出了证据的 “三性”要求,这个要求确保了逮捕措施的严肃性,即只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一致性,证实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才能达到逮捕的条件。第四,逮捕的条件未要求查清犯罪嫌疑人全部的犯罪事实,只要有证据证明有一起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所为,便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通过对立案侦查和审查逮捕可以看出,“作案嫌疑”系立案侦查的证据标准,而“构罪”则是审查逮捕的证据标准。(三)审查起诉环节证据标准新《刑诉法》第1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必须查明:(一)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二)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三)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四)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五)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六)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七)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八)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九)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十)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这个规定明确了审查起诉环节刑事证据证明标准,相比立案侦查、审查逮捕环节,除了要求“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外,更多的是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和对“量刑”证据的要求。主要体现如下:第一、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应当进行充分的核实。立案侦查和审查逮捕环节只要有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对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未作要求,但审查起诉环节,对犯罪嫌疑人身份的查找提出明确要求。第二、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均应全部查实。审查逮捕环节,只要有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即可逮捕,即“定罪”标准,但审查起诉环节,必须全面收集犯罪嫌疑人所有犯罪行为的证据,同时收集其罪轻、罪重,有罪、无罪等方面的证据,通过对这些证据收集和审查,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犯罪性质及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有无遗漏罪行、有无遗漏犯罪嫌疑人等事实。即全面收集其“定罪、量刑”证据。第三、凸显法律监督职能。通过审查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案件材料是否移送,涉案物品处理是否妥当等行为进行监督。这既保证了证据的“合法性”,同时,也强化了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因此,审查起诉所要求的证据标准,已非仅仅体现“惩罚犯罪”职能,而是上升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职能。(四)审判环节证据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这个规定确定了人民法院审判环节的刑事证据标准。这个标准包含了刑事案件“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的证据要求,与审查起诉环节相比,二者对“定罪”和“量刑”的证据要求是一致的。与审查起诉环节相比,二者的区别体现在三点:第一、审判环节对证据“三性”进行审查,进而确定是否作为定罪量刑证据,而审查起诉环节除了对证据“三性”审查外,还需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体现了法院仅独立行使其审判权,而检察机关除了指控犯罪外,还行驶法律监督权;第二、审判环节法院仅审查公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有无量刑方面的证据,而审查起诉环节除了审查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犯罪,还必须查清犯罪嫌疑人有无遗漏罪行、有无遗漏犯罪嫌疑人等事实;第三、审判环节法院审查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同时还审查犯罪嫌疑人及律师一方提供的证据,排除合理怀疑,确定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而公诉机关仅就自己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举证。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虽然不同诉讼环节有不同的刑事证明标准,但有一个共同的目的是相同的,那就是通过收集证据,还原案件的客观事实真相,惩罚犯罪。因此,把握各诉讼环节对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清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四、审查起诉环节证据“确实、充分”条件的把握。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职能决定了审查起诉环节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是最高的。这种高标准要求既保证了准确打击犯罪,也保障了法律诉讼监督职能的行使,体现我国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和作用。因此,应当准确把握审查起诉环节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一) 刑事案件证据“三性”是刑事案件之“魂”证据是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依据,离开证据,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就无法进行。而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决定了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和证据能力,这“三性”是证据的基本特征。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证据合法性保证了证据的提供、收集和审查符合法律的程序规定,从形式上确保了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符合法律要求。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证据的客观性,为司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真相,提供了物质基础。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联系,这种联系是证据间形成证据链条的基础。如果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达不到上述三个条件,就无法认定犯罪事实。故严格审查证据的“三性”,是确保刑事案件准确办理刑事案件的基础,是刑事案件之“魂”,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完美结合。(二)“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并重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惩罚犯罪,更多的教育与预防犯罪为目的,故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其刑罚。因此,审查起诉环节应当全面收集犯罪嫌疑人罪轻、罪重、有罪、无罪的证据,确保审判环节对其罚当其罪、罪责适应,实现惩罚、教育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笔者认为,量刑证据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收集。第一、收集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影响量刑的证据;第二、收集犯罪嫌疑人法定量刑证据。主要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以及从犯、胁从犯、教唆犯、自首、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证据。第三、收集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个人成长经历、教育程度、一贯表现、悔罪表现、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有无前科等相关量刑证据。第四、收集犯罪嫌疑人有无退赃、退赔、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在犯罪中有无过错等量刑证据。第五、收集被害人个人及家庭等能影响对犯罪嫌疑人量刑的证据。通过收集以上这些量刑证据,能够实现量刑均衡,更好的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刑罚任务的实现。(三)指控犯罪与刑事诉讼监督并重审查起诉环节,不仅要审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同时还要查明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涉案财物处理不当等相关事实,对案件作出处理时,亦要对全部的审查内容提出检察意见。故本环节对证据的收集不限于指控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的证据,同时收集审查起诉内容的其他方面证据材料,特别注重收集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的相关证据。收集监督侦查活动相关证据必须反映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强制措施的监督、侦查活动是否遵守办案程序的监督,诉讼时限的监督以及有无其他违反行为的监督。故审查起诉环节,对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必须将法律监督的内容与指控犯罪的证据并重予以收集。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础,是证明犯罪事实的唯一手段,对证据必须采取科学态度,尊重客观事实,如实反映客观事实。在收集和运用证据过程中,一旦发现确有错误,就要实事求是地加以改正,使得据以定案的证据来源合法,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及量刑、定罪的情节,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没有矛盾,所有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一致性。只有这样全面、充分的收集证据,才能达到检察机关检察权的全面有效的实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诉讼中对案件事实中的待证事项的证明必须达到的要求。只有准确的把握刑事诉讼各环节的证据标准,才能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伏法,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保障,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核实的方法有哪些,标准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核实的方法有多种,但是只有司法鉴定机构分类的、专业的标准,没有司法标准的。

1、分析的方法。审判人员必须对收集、调查来的证据,围绕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厅渣培法性、证据材料间有无矛盾、以及证据形式是否合法进行分析,同时要分析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哪些是原始证据,哪些是法律证据,最终确认哪些证据有效及效力大小,从而查扮唯明案件事实。

2、调查的方法。这主要是用来对证人证言的核实。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应当到庭作证,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法院许可,可提交书面证言,或由审判人员就地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在开庭时宣读。审判人员核实证人证言,必须了解证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文化程度、精神状况),以及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证言形成的环境等。

调查可由受诉人民法院直接调查,也可委托被调查事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委托调查的事项应是比较简单、容易调查的。

另外,人民法院也可以通过调查,对与案件有关的事项(事实或证据)进行核实,以便与其它证据相印证,查明案件事实。

3、指派鉴定的方法。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在解决专门性问题时,可提交法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对鉴定部门和鉴定人作出的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可以作定案依据。同时,鉴定结论又可以和其它证据相印证,确认其它证据的效力。

4、勘验的方法。勘验物证和现场所形成的勘验笔录,既是民诉法确定的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同时,对现场和物证的进行勘验获得的第一手感性材料,又可以和其他证据相印证,是对证据进行审查核实的有效方法。

5、辩论的方法。辩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陈述各自的方张和意见,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活动。辩梁迟论是与民事审判活动相始终,它不仅仅存在于法庭辩论阶段。无疑,当时人也可以就证据是否真实、合法,与案件有无关联进行辩论。

6、质证的方法。质的意思是询问。质证在民事诉讼法上有两种情况:一是审判人员对纳入诉讼程序的各种证据,在当事人参与下,当庭出示,由当事人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陈述自己观点;二是在法庭调查阶段,两个以上证人所作证言有矛盾时,经法庭许可当庭对质。质证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同时也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种权利,也是审查核实证据的最重要方法。未经质证程序的各种证据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如何取证

“证据是诉讼的灵魂”。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最为重要的问题就是对行为人被控“侵权行为”的认定。但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使得侵权证据极难获得或者即便取得却被认定为无效,无法作为定案的有效证据。就司法实践中在取证过程中应请注意的问题进行总结如下。 一、取证方法 1、自行取证和委托律师调查取证。因当事人较为了解自身权利及产品特点、技术特征及行业所涉及的范围,所以自行取证目标性较强。而律师调查取证则要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更专业,收集证据的范围也更加广泛。因此建议两种基本方法应相互结合,相互补充。 2、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的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效果是相同的。因此,当事人如能在诉前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应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 3、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及诉讼中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通常分为三类:第一,保全被控侵权产品;第二,调查被控侵权单位的财务账册,以便确定赔偿额;第三,调取被控侵权人存在侵权的证据。法院通常采取的措施是对易拍照的被控侵权产品采用拍照的方式,或采用记录下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的方式,对易于调取的书籍、商标实物等采用扣押、提取等手法,而对于被控侵权人的财务账册往往采取对财务办公室突然查封的方法,责令其交出帐册。 4、申请行政机关调查取证。从事管理工作的部门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涉及产品专利的,可以从涉嫌侵权的产品中抽取样品。 5、申请海关调查取证。根据二OO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如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借助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所进行的调查及认定来保留相关证据。 6、利用侦查机关调查相关材料作为证据。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并适当降低了知识产权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这就扩大了侦查机关的办案范围。所以,在侦查机关办理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过程中也可调查出许多对诉讼有利的证据。 二、取证应注意的问题 1、收集证据的主体、取证过程及内容应合法。 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帆圆闷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目前“陷阱取证”方式并未被法律所明确禁止,但它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一旦获得支持,将对正常的市场交易程序造成破坏,危及市场信用的建立。故法院已在北大方正公司和红楼计算机研究所诉北京高术天力公司、北京高术科技公司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中对此不予认可。 2、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以及证明与被告的关联性。 重点是确定侵权行为与被告的关联性,就是判断被控侵权行为系被告所为。原告的证明标准必须达到即便被告否认该行为是其所为时,仍能够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的因素的程度,否则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例如,原告据侵权产品上印有被告的厂名即认为该侵权产品是由被告生产,腔腊而被告对这一事实予以否认。原告应能够再提供购买该新产品态弯时被告所出具的发票,则关联性可得到证实。 3、注意证据的客观性。只有客观真实的证据才有证明力。 自行取证时,应注意对取得的证据不能随意删截,即使其中有与案件无关的部分也应保留原样,否则证据将丧失客观性,证明力大大减弱。 公证取证时,在保全内容方面应尽可能的全面,如在计算机软件保全中应包括源程序、目标代码程序、技术说明书、开发文档等,并可将运行环境也一并保全。在保全方式上尽可能多种取证形式共用,如在将某个页面打印或存储在磁盘上时,公证员同时记录取证的全过程(包括网络连接及网址等),还可同时用摄像机对取证过程全程摄像。特别注意,应将通过公证取得的证据放在公证处封存保管,并且由法院到公证处提取证据。 三、取证的主要内容 在侵犯专利权案件中原告应当调取的证据主要包括:(1)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即侵权行为的直接证据。对该产品的取得方式和过程最好进行公证,并将侵权产品交由公证处封存备查。(2)如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被控侵权产品,则可以先取得可向法庭提供诸如被告在报刊上刊登的销售其产品的广告,与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等间接证据,再通过法院保全措施获得侵权的直接证据。(3)查找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和使用者明知该产品是侵权产品而仍然进行销售和使用的证据。(4)原告应就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书进行的对比,说明其技术特征如何落入了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从而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最好为书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客观证据,而不是证人证言。因为证人证言受主观因素较大且对技术问题向法庭难以口头讲清楚。提交该组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被告实施了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是判令被告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事实依据。 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交的证据主要包括:(1)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产品说明)。(2)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发票、买卖合同、视听资料等。需要注意的是,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由于商标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构成该商标的文字、图形,也包括文字的发音、字形、图形的含义等,故在原告不能获得被控侵权产品时,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发票、合同也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3)企业目前使用的网页、企业产品广告、企业名片等。提交该组证据的目的在于确认被告以何种形式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及侵权行为发生的范围等。 在侵犯著作权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交的证据主要包括:(1)被控侵权作品、复制品,包括书籍、报刊、宣传画册、挂历。(2)载有侵权作品的其他载体,如网页、户外广告、向公众散发的印刷品、载有侵权作品的其他有形产品、商品说明书等。同时原告在提交上述证据时应当说明该侵权作品是以何种形式侵犯原告著作权的,如复制、抄袭、未经许可改编等。提交该组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被告开始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侵权行为的方式、实施侵权行为所达到的程度(如侵权出版物的发行量、印刷次数)等。 四、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取证时应注意“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法律根据当事人对证据的接近程度和取得证据的难易程度对该类案件特别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 五、知识产权的诉前证据保全 《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均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可见,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是大量存在的。保全实施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在法定时间段里提起诉讼。如果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此种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或者将有关证据予以销毁或发还,同时申请人还将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诉前证据保全的过程中,特别是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案件中,如从计算机上保全证据应注意:(1)从计算机上保全证据时,法院应先向被申请人了解与该计算机连接的出户网线及局域网其他计算机台数,以便切断该计算机与其他计算机的连接或同时停止使用,防止计算机远程控制及修改。(2)在保全证据时,双方当事人最好均到场,由法官操作或双方均无异议人进行保全操作。(3)所保全的证据应储存在法院器材上或当事人提供的经双方检查无内容的器材上。(4)保全的证据载体应由法官当场封存。(5)将上述全过程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章。(6)在可能的情况下最好将上述过程同时进行全程摄像。 ------【沈阳知识产权律师】

论法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

下面是我为大家准备的关于法学理论的论文,欢迎阅读借鉴,希望对你有帮助。

目 录

内容提要………………………………………………………………………… 2

关键字…………………………………………………………………………… 2

一、法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概述……………………………………………… 3

二、法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的原则…………………………………………… 5

三、法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的要求…………………………………………… 7

四、法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的方法…………………………………………… 9

五、总结………………………………………………………………………… 11

参考文献资料…………………………………………………………………… 11

内容提要

证据收集是办理各种案件的必经阶段,同样也是完成证明事实的任务,查明案件真相的基础前提。只有真正查明确实发生了犯罪行为,民事纠纷或者行政争议,执法机关或者是司法机关才能够立案查处。因此,侦查、检察、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在立案时必须对案件涉及到的犯罪行为、民事纠纷以及行政争议的有关事实进行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证据的收集是正确办理刑事、民事以及行政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的首项工作。

本文作者经过实践调查,就收集到的一定材料进行研究,从各种法律诉讼活动入手,来说明证据收集的重要性。本文详细介绍了在法律诉讼中证据收集的要求、原则、特征、范围以及各种方法。

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的法制逐渐健全,各种实体法不断完善,各项诉讼程序法先后出台,充分体现了证据收集在当前各项法律诉讼中的重要性。证据的收集不仅是办理案件的必经阶段,也是证明以及查明案件事实的前提。

关键字:法律诉讼 证据收集 司法机关 询问 讯问 搜查 鉴定

一、法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概述

(一) 法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的概念

法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是指在诉讼法律事务中证明的主体(包括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运用法律许可的方法和手段,发现、采集、提取证据和固定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的活动。

(二) 法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的特征

1、 证据收集的方法必须合法

就以刑事诉讼为例,法律证据的收集可适用各种合法侦查和调查手段。而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只能通过调查的方法取得。《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贺梁侍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渣迅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例如去年震惊一时的佘祥林一案,就是公安机关某些工作人员破案心切,采取刑讯副供的手段,对佘祥林百般折磨,佘祥林无奈,只得“承认”自己的“罪行”,多亏之后警方抓到了真凶,使得佘祥林沉冤招雪。因此,证据的收集方法必须合法,杜绝发生冤假错案。

2、 证据收集的主体是公安、安全、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在我国,证据收集是司法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工作。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禅吵行政诉讼法对证据收集的主体及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其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其他权利不受侵犯。

①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有责任进行证据收集、查明案情的责任。《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由此可见,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收集的主体主要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

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这两款规定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活动中证据的调查和收集的基本制度框架,对法院和当事人在举证的作用分担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也就是说,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主要由双方当事人承担,只有在法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才应该调查收集证据。

③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有权也有责任对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证据。如果不能举证,则需要承担败诉的结果,而且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在诉讼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只有当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才可以收集证据。例如:《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由此可见,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收集中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职权,也是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当事人如果申请调取证据的,也应当提交申请书,载明相应内容。因此,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收集调查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样,也是以当事人收集为主,法院收集为辅。

④律师在参与诉讼的时候,也有收集证据的权利。《律师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加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这款规定为参与诉讼的律师享有收集证据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其中,密切注视法院的收集证据工作,随时阅卷,随时就证据的分析、判断和运用与审判员交换意见是律师工作的重中之重。

3、 收集到的只是证据材料。

通过调查收集获得的仅仅是证据材料,还不能称为真正的证据,也就是说还不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材料只有在经过了法庭查证,通过了审查判断,核实了真假之后,才能成为定案的证据。例如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所出示的证据材料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并且得由法庭查证,核实比对,确定属实,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证据,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

(三) 法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的范围

证据的收集范围虽然因为各个案件的情况与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但是从总体来说,只要是与案件事实存在联系、并且可以证明案件客观事实的,都属于收集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 有关能证明案件对象的事实;

2、 肯定案件事实方面的证据材料,如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材料;

3、 否定案件事实方面的证据材料,如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无罪的证据材料;

4、 其他与案件处理有关的一切证据材料。

因此,证据的收集范围很广,需要依法全面收集。

二、法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的原则

证据的收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诉讼活动,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前提。所以,收集证据时必须严格、正确地遵守相应的原则。根据立法精神,法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主要应遵循以下三项原则,分别是:

(一) 必须依靠群众

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利都由人民作主。无论在任何时候,党和国家的一切行动都离不开群众。在法律诉讼行为中,证据的收集同样也不能脱离群众,必须依靠群众,才能将证据收集工作做好。从刑事诉讼的角度来看,所查办的任何犯罪都发生在一定的时间、空间,人民群众最了解犯罪发生的有关情况。而且犯罪分子就隐藏在人民群众中,他们的犯罪行为给国家、集体、人民的利益造成的危害是人民群众所深恶痛极的。因此,人民最具有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积极性,会出于强烈的正义感将犯罪分子及与其犯罪行为等有关的情况揭发出来。司法机关只有依靠群众,才能顺利收集证据,及时侦破、处理案件。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角度看,民事纠纷发生于群众之中,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发生于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民事纠纷、行政争议均会在人民群众中产生一定的影响,有关群众十分关心这些诉讼的进行和处理结果。因此,群众不仅了解案情,也能够提供有关纷争事实的证据。依靠群众收集有关民事纠纷、行政争议的证据,才能正确认定、解决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确保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有依靠群众的规定,这些规定赋予了人民收集证据的权力,同样也说明证据的收集只有依靠群众才能顺利进行。

(二) 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与权限进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证据收集的法定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并且就证据收集的具体行为规定了方式、方法等。这些规定都是为了确保与案件有关或了解案情的一切公民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防止可能出现的偏差和错误,使证据收集工作能够有效地进行。例如: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询问证人时,可以到证人的单位或者住所进行,并且必须出示证明文件;必要时,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应当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证言,以及作伪证、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还应当告知被讯(询)问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与义务等等。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勘验现场或者物证,勘验人必须出示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勘验人应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成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或者指定的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另外,在刑事诉讼中,为确保证据收集工作有效进行,法律还对非法证据收集的行为规定了制裁措施。由此可见,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若不依法收集证据,而采用非法甚至刑讯逼供的方法进行证据收集,不仅受到刑事制裁,而且非法收集的口供无效,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同样的,当事人不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也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只有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证据收集,才能保证收集的诉讼活动客观、公正、有效。

(三) 司法人员收集证据必须同当事人举证相结合

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均体现了这一原则,这充分符合三种诉讼案件的特点,又可以充分发挥当事人提供证据的积极作用,调动法院收集证据的主动性,以查明案件事实,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在刑事诉讼中,进行侦查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收集证据。在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提起自诉时负有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这项规定,体现了审判人员收集证据和当事人举证相结合的证据收集原则。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且,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三、法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的要求

证据收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诉讼活动。调查人员为了保证诉讼活动顺利实施,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除了必须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与原则之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八项基本要求,分别是:

(一)必须主动、及时

所谓证据收集中的主动、及时,就是指案件发生后,赶赴现场要快,立即着手进行证据收集,快速进行深入调查,以免失去收集证据的良机。证据的内容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甚至消失,因此调查人员必须迅速及时地进行证据收集。及时地进行证据收集,即包括从正面收集,也包括及时从反面、从排除其他可能性方面收集。刑事被告人翻供、变供,当事人改变陈述后,要及时查证。发现新证人要及时询问,发现新物证还要及时收集。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为了逃避惩罚或者承担民事责任时,往往是千方百计毁坏、藏匿或者伪造证据。另外,自然因素和其他客观情况的变化,某些证据会自然灭失或变形,有些当事人的记忆也会因为时间的推移而失真。因此,强调迅速、及时地收集证据,有两方面的意义,分别是:1、离案件发生的时间越近,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品就越容易发现和提取,了解案情的人也就越容易查找;2、离案件发生的时间越近,证据内容的变化就越小,因而收集到的证据也就越可靠。所以,迅速、及时地收集证据,既可以提高证据收集的容易程度,也可以提高证据收集的可靠程度。不论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必须及时、主动地收集证据,这样才能掌握破案的主动性,案件的侦破或者完结就有了较大的可能性。

(二)必须客观、全面

客观地进行证据收集,就是要从客观实际情况出发去收集客观存在的证据材料,既不能用主观猜想去代替客观事实,也不能按主观需要去收集证据,更不能弄虚作假去伪造证据。证据收集就是为了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调查人员在诉讼中,都应该采取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这样才能正确认识案件事实,为正确处理案件奠定基础。全面地进行证据收集,就是要从不同的角度去收集能证明所有案件事实要素的证据,既不能只收集支持某事实主张的证据而不收集能否定该事实的证据,也不能只收集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而不收集证明案件次要事实的证据。因此,司法人员在证据收集时应注意收集的范围和内容两方面,综合分析判断案件事实与性质,收集一切反映案件真相的证据材料。

(三)必须深入、细致

证据的存在形式通常十分隐蔽。比如物证、书证,往往是被隐藏、被覆盖的,有的证据十分细小,肉眼看不见。即便是言词证据,证人也通常不肯轻易讲出。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品隐蔽性很大,当事人故意隐匿证据或者伪造假相,如果若不深入、细致地进行调查研究,就很难完成证据收集的任务。随着时间的推移、自然条件的变化或者人为破坏等原因,现场情况复杂,影响侦查与定性,给证据收集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因此,对于不易发现,但具有重要作用的证据,收集时要有严密细致、不畏艰难的工作作风,要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不放过任何细微的情况和线索,认真检查、勘验、调查、询问,深入细致地对待正反两方面证据,防止伪造证据,产生冤假错案。

(四)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

法律上明确规定了证据收集的程序,目的就是为了保证收集到的证据客观、真实,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提供可靠依据。例如《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也就是说只有个别询问证人,才能保证证人按自己意愿提供证言,不受他人影响,从而保证证言的客观性,所以必须遵守。另外,《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五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应当辨别真伪,审查其效力。”《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因此,法律对收集的证据的质量上要求很高,保证了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

(五)必须依靠群众

所有案件均是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发生的,所以必然会在一定社会环境中留下痕迹,产生影响,这就能为查明案件真相提供了客观可能性。人民群众组成了社会,一切发生的事情都逃不过他们的眼睛,因此,必须深入到群众中调查了解,依靠群众提供线索与证据。这是我国人民民主的有力保障,是我们进行证据收集的优势。

(六)必须抓住本质,分清主次,注意保密

证据虽然都能对案件起到一定证明作用,但要分清主次,注重收集对案件有决定作用的关键证据。并且,在证据收集的过程中注重保密。泄漏证据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更重要的是会影响案件的查明。因此,在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中,既要保守国家秘密,又要保守个人秘密。抓住案件的本质,分清证据的主次;有利于证据收集的严谨性,有利于案件的侦破。

(七)必须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使得人类得以繁荣发展,但也给社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违法分子与犯罪分子可以利用高科技手段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以及逃避司法机关的侦查、调查。因此,传统方法无法进行证据收集,必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运用科学技术最新成果进行证据收集。

(八)在过程中注重效率

效率始终是诉讼追求的一项目标。在证据收集时要讲求经济效益,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消耗,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支出。因此,要把自觉地将高效低耗作为证据收集的一项基本要求。

四、法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的方法

在诉讼活动中,证据的收集依据收集的途径和方式不同,形成了许多措施和方法,概括起来,有以下九种方法,分别是:

(一)询问。询问是调查人员的“基本功”,“常规武器”,对象一般为案件中的证人、被害人,以及行政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形式为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以及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一定要客观真实、主次分明。

(二)讯问。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如实交待案情的方法。讯问是刑事中必不可少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其对象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其主要形式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既包括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供述,也包括他们无罪的辩解。因此,讯问得到的证据材料一定要合法及时,客观真实,全面细致。

(三)勘验。勘验是指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其主体仅限于执法机关,律师无权进行勘验。在很多案件中都可以采用勘验进行证据收集。其对象一般为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与尸体。其主要形式为勘验笔录。勘验笔录记录时一定要公正客观,全面及时,并且制作勘验图,更加直观地反映现场情况。因此,勘验也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的重要途径。

(四)检查。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查的专门活动。检查是主要在与人体状况有关的案件中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例如人身伤害案件和造成人体损伤的责任事故案件等。其对象一般为人的身体,因而又称为人身检查。其主要形式为人身检查笔录,人身检查要求尊重人权,依法进行。

(五)实验。实验是指执法机关模拟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的专门活动。实验多用于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所以又称为侦查实验。但是,在其他种类的案件中也可能需要用这种再现性实验方法来查明事故的原因或验证当事人或者证人的陈述。其主要形式为实验笔录。侦查试验一定要实事求是,有伤风化、具有危险性的实验严禁进行,因此在侦查试验中一定要尊重人权。

(六)搜查。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案件有关的场所或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搜查是主要在刑事案件中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搜查的对象包括人身、场所、车船等物体。搜查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进行搜查时要出示《搜查证》,并要求有见证人在场并签名,搜查女性身体要由女警和医生进行。搜查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书证的重要方法,其形式主要是搜查笔录。

(七)辨认。辨认是要求当事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员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的专门活动。在各种案件中,辨认被普遍采用。辨认的主体是案件中的当事人和证人。其对象可以是案件中的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有关联的人,也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其主要形式为辨认结论、证人证言、辨认笔录。

(八)异地取证。当地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在异地的,可以书面委托所在地人民法院调取。受托人民法院应按委托要求及时收集证据,并且送交委托人民法院。

(九)鉴定。鉴定是指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利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技术设备,对有关问题进行检测,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鉴定在各种案件中普遍采用。鉴定的主体是各学科或专业领域内的专家。鉴定的客体有书证、物证、人体等。主要分为物证技术鉴定,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司法会计鉴定,DNA鉴定等等。其主要形式为鉴定结论。

证据收集有许多不同的方法,它们适用在不同的诉讼案件中,它们不仅可以用来证据收集,也可以用来查明案件事实,以及审查、判断、印证其他证据。所以,证据的收集必须实事求是,依法客观地进行。

五、总结

法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对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证据收集为正确适用法律提供可靠的事实基础。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一部分冤假错案均是没有依法正确、合理、全面收集证据造成的。从法律规定的角度看,证明主体依照法律积极主动地采取相应措施,运用各种方法,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发现和取得与案件相关的各种证据,只有这样才能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合法公正地处理案件,有效地维护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维护了社会秩序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依法进行证据收集是一个国家法制健全与否的重要标志。

其次,证据的收集规范了执法程序,保障了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在证据收集的过程中,需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配合。将证据收集规定于法律条文中,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保护了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最后,证据的收集也是审查、判断证据的基础。通常,证据收集在前,审查、判断、印证证据在后。因此,证据收集与审查、判断证据是紧密相连的,没有证据的收集,就得不到案件的详细情况,也就无法使诉讼工作正常进行。

总之,证据的收集是办理各种案件的必经阶段,也是完成证明事实的任务,查明案件真相的基础前提。证据的收集贯穿于各类诉讼活动中的始终。随着我国法制的逐渐健全,证据收集将本着尊重人权、实事求是、依法进行的原则,在各类诉讼活动中,为证明案件事实,查明案件真相上起着积极的作用。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民事诉讼中,提高给法院作为证据的,效果最好的是照片还是视频还是自己标识的图片?

都可以森仿掘,哪一样证据最有力大山就提供哪一此核样,也可同时提供。3D动画不行,一定是要以事实也依据的,动画是做出来的,不能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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