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文书的写作技巧,让你的案件更有说服力!(诉讼文书的写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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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语言表达有什么技巧

法律文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有关办理刑事、民事、经济纠纷等案件和非诉讼事件的各种文书。下面我为你整理浅谈法律文书语言表达技巧,希望能帮到你。

法律文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有关;法律文书的语言属于公文语体,主要使用书面语言;一、词语运用要精确;词语是语言的建筑材料,是具有独立性的最小的语言单;在我国刑法分则中,许多条款都有这样的规定:同一罪;法律语言要求明确贴切,肯定否定态度鲜明,不能含糊;在司法工作中,要求更多地使用确切词语;二、句子表达要严密;所谓表达

浅谈法律文书语言表达的技巧

法律文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有关办理刑事、民事、经济纠纷等案件和非诉讼事件的各种文书。它不是普遍的行为规范,而仅是对某一案件(事件)所涉及的当事人的法律规范,因而只对特定的案(事)件当事人有效,是一种法律事实,是适用法律的结果。也就是说,法律文书是指我国各法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按照各自的职权或权利,在办理各类诉讼案件和从事非诉讼事件的活动中,为族胡正确运用、实施法律而依法制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是司法机关办理具体案件的直接反映。

法律文书的语言属于公文语体,主要使用书面语言。它适应于不同的交际领域,通过反映目的、内容、对象而选择语言材料、表达手段,形成了具有特定风格的语言体系。由租冲于司法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集体的权益和公民的切身利益,所以在语言文字的运用上要比其他语体的各类文章要求更高更严格。一个法律工作者,不仅要熟谙法律,还要研究和掌握法律文书制作过程中的语言规范化要求,提高书面表达能力。只有规范,才能产生准确和纯净,才能获得权威和强制,才能适应司法工作的需要。当代著名法学家阿尔弗雷德·丹宁爵士这样告诫我们:“要想在与法律有关的职业中取得成功,你必须尽力培养自己掌握语言的能力。”麦考密克也说过:“法学其实不过是一门法律语言学。”那么法律文书语言规范化的具体要求是什么呢?

法律文书语言规范化要求一、词语运用要精确

词语是语言的建筑材料,是具有独立性的最小的语言单位,一个词语的误用往往会带来极为严重的后果,可谓“差之毫厘,失之千里”。词语精确是法律文书语言的生命线,也是法律文书制作中的首要要求。一字当否,一词得失,甚至一个标点符号的错用,都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如“张某某跟王某某去过杀人现场”。这句话中用了一个兼类词“跟”,它既属于介词,也属于连词,判决书中的“跟”如果看作连词,则主语就是“张某某跟弊穗歼王某”这个词组,因而,“张某某”就是杀人嫌疑犯之一,而“跟”如果在句中是做介词,“张某某”就是主语,“跟王某”就是状语,表示跟随的对象,那么“张某某”充其量就是个从犯。由此可见,词语运用必须反复斟酌,深思熟虑,一字不苟,精益求精,以免影响法律的正确实施,造成不良后果。 首先要认真锤炼词语,辨析出最确切的词义。郭沬若说过:“所谓锤炼大概就是在这些地方力求准确、鲜明、生动,使人家更容易了解你的内容和概念。”现代汉语的词汇纷繁复杂,同义词、近义词、同音词非常多,在含义和用法上有着极其细微的差别,因此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就要反复推敲词语,锤炼词语,从词汇的汪洋大海中,找出最适合最确切的词语来最准确地表达文书所要表达的内容。像违犯和违反、妨害和妨碍、错误和缺点、毁坏和损害、斥责和责备、弊病和毛病,其基本意义大致相同,但在表义的程度上有轻重之别,前面的词义重,后面的词义轻。再如,对犯罪的宽大处罚有“从轻”和“减轻”;对犯罪从严处罚有“从重”和“加重”。“从轻”是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较轻的刑罚,“减轻”则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从重”是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较重的刑罚,“加重”则应当在法定刑以上判处刑罚。像这些表面相似而实质不同的词语,使用时必须认真辨析,把词义推敲精确。高明的法律文书制作者特别注意权衡词义的轻重并恰如其分地选择词语,以便收到精确的思想表达效果。 其次正确使用模糊词语。词语具有确切义和模糊义两方面的特点。所谓确切义就是指词语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非常清晰明确。模糊义就是指词语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够清晰明确,主

要是指外延上没有一个确定的界限。像上午、下午、附近等词,所指的时间、地点都不够具体确切,都属于模糊词语。在法律文书中,凡属对法律事实、法律行为的叙述说明和对具有法律意义内容的认定,都要清楚明白,不能含混不清,必须使用含有确切义的词语,不能使用模糊词语。尤其是涉及具有法律意义的时间、地点、情节、财物数额等都要交代清楚。时间、地点,是叙述案情必须交代明确的重要因素,如果含混模糊,就会使整个案情都不够清晰明确,难以准确认定。

在我国刑法分则中,许多条款都有这样的规定:同一罪行,情节严重的判什么刑罚,情节较轻的判什么刑罚。可见,情节与处刑密切相关。因此,写清犯罪情节十分重要。在叙写中,表述犯罪行为使用的工具、手段、方式、力度等都要使用确切词语。同样是用持械抢劫,要写清楚用什么器械,是砍刀、猎枪,还是木棒、铁锤。同样是用刀,还要写清楚是砍伤还是捅伤,力度如何,不能只写“持械抢劫”。财物数额也是定罪判刑的重要依据之一,在涉及经济犯罪中,贪污或受贿财物数额的多少是处刑的重要依据。所以在交代数额时,一定要用确切数字,写明绝对数字,不能只写约数,否则就难以根据贪污或受贿财物数额的多少,分别按照规定的条款处罚。

法律语言要求明确贴切,肯定否定态度鲜明,不能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所以法律文书中切忌使用“基本”“大概”“大体上”这类词语。如“关于合同的各项条款,已大体达成协议。”这句话语意含混,不是法律工作中使用的语言。从司法的角度讲,达成协议的内容应该是明确的、具体的,而不是“大体”的。使用这种表示大概意思的词语,就会给法律文书的解释和执行带来困难。

在司法工作中,要求更多地使用确切词语。如果现实情况模糊,还没有把握作确切说明时,就需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弄清事实真相,或者是因礼貌文明委婉需要使用模糊词语,那么应尽量缩小模糊范围,使其接近于确切。当然,法律语言也并不完全排斥使用模糊词语。在某些情况下,不需要或不便于确切说明的事实原因和不具法律意义的内容等可以使用模糊词语。

法律文书语言规范化要求二、句子表达要严密

所谓表达严密,就是指说明事理时,要注意客观地、全面地、深入地阐明问题的性质、特征,注意区别事物的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以及某一事物与其他事物的联系等。比如“作为一名律师必须坚决支持当事人的要求”这句话就欠周密。“要求”太笼统了,只反映事物一般情况。难道“不正当”、“不合理”的要求也要坚决支持吗?阐明事理,必须作客观、全面、深入的分析,不能有丝毫的漏洞。 要做到表达周密,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不能出现语病。法律文书语言要符合语法规范,句式完整,每个句子的主要成份即:主语、谓语、宾语都必须具备。要防止成份残缺、繁复、搭配不当、语序失调、句式杂糅等语病。

避免出现歧义。法律语言的解释是单一的。每个词语、每个句子都只能有一种解释,不能有歧义。如果可以这样解释,也可以那样解释,双方各执一词,就会给认定和执行带来困难,甚至造成不良后果。

切忌前后矛盾。说话撰文,如果自身的观点都不保持一致,前后矛盾,就不能正确反映

客观事物,也不能正确表达思想。在法庭辩论中,如果发言者本身自语相违,就无法论证自己的观点。在法律文书制作中,如果前后都不保持一致,自相矛盾,就不可能有准确的认定,当然也就做不到正确的判决,或者导致无法执行。法律语言要求严谨周密,无论是认定犯罪事实,还是运用法律进行判决,都必须注意保持前后一致,不能自相矛盾。

缩小词语的外延。即对词语加以适当限制。制作法律文书,对于具有法律意义的词语,一定要加以必要的限制,写清楚它的具体特征,避免笼统宽泛,含义模 糊,导致双方的认定不一致而引起争执,甚至诉诸法律。

法律文书语言规范化要求三、语言运用要精练

语言精练,就是要求用最少的文字表达出尽量多的内容,做到“文约而事丰”。法律语言比其他语体的语言更讲究简练。曾巩在《南齐书目录序》中说:“号令之所布,法度之所设,其言至约,其体至备,以为治天下之具。”司法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除了要求准确严密外,还要做到精练。

首先,语言要简洁明了。制作法律文书时,要把冗赘的字删去,不罗嗦,不废话,使句子简洁明快。这是语言简练的重要手段。鲁迅说过“写后至少看两遍,竭力将可有可无的字、句、段删去,毫不可惜。”法律语言要求简练,凡是本身意义明确了的话,就不必加上多余的词语。一份起诉书中有这样的话:“被告与原告经常发生打架。”“打架”本是动词,说“经常打架”就简洁明确地表达意思了,而硬要在“打架”前面加上一个动词“发生”,使“打架”变为一种抽象意义的名词,句子既罗嗦,在词的搭配上也有问题。

其次使用内涵丰富的词语。法律文书要做到语言简练,必须选用内涵丰富的词语,做到文辞简约,内涵丰富。现代汉语保留了一些古代文言文的精粹词语,在制作法律文书时适当选用,会收到言简意赅的良好效果。尤其是一些四字格的短语和成语,言简意丰,可以有机地融于法律文书中使用。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起诉书》叙述林彪、叶群等反革命分子仓皇外逃摔死的情况,这样写道:“在温都尔汗机毁人亡”。“机毁人亡”是两个主谓结构组成的联合词组,这是成语常用的结构形式之一,有简练上口的修辞作用。有不少四字格的词语,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在法律语言中经常使用。

语言简练,是在把意思表达清楚的前提下说的。如果意思表达不周全,或缺漏必要的词语,这不是简练,而是苟简或粗疏。法律语言要求的是言简意赅,即语言简练意思完备。

法律文书语言规范化要求四、语言风格要庄重

语言的风格,就是人们为了适应特定的交际场合和达到某种交际目的时,使自己的语言产生的特殊语言气氛和语言格调。语言风格与语体色彩密切相关,不同语体的语言有着不同的特色,不同的语体在词语配合方面都有各自不同的特点。正确使用带有语体色彩的词语,不仅可以确切表达自己的思想感情,而且可以造成一个和表达内容相适应的语言气氛。法律文书的语言属于公文语体,具有高度的严肃性,用词必须注意风格色彩的庄重性,而且要有鲜明的立场,符合公文语体的要求。

首先要庄重严肃。法律文书语言要求客观地、如实反映事物情况,不像文艺语言那样可

以尽情地铺饰、渲染,更不能褒贬混用,用拟人、夸张等特殊修辞手法。

其次要立场鲜明。比如:“被告张某某目无国法,持械行凶,杀死无辜,手段极其残忍,实属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这是一份刑事判决书的语句,选用了一些四字格的词语和文言词语,具有鲜明的法律文书的语言风格,显得庄严、凝重,不可侵犯。

第三要使用法律术语,不宜使用口语或方言土语。由于法律语言的庄重性,所以制作各类司法文书或者在某些严肃场合的发言,都应当完全使用书面语言,特别要求运用法律术语,不宜使用口语,更不能使用方言土语。如果是记录被告人的口供,或是记录证人的证言,为了起到真实具体的作用,可以保留口语色彩。而法律语言是诉诸理智的文字,要求使用规范化的书面语言,不能使用不规范不精确的生活用语。

法律语言的庄重性,不仅是公文语体的要求,而且是法律工作的高度严肃性所决定。所以在用词方面,必须注意与语体色彩相协调。特别是需要向外张贴的布告,是向社会公布的公开文书,在众目睽睽之下,影响面很广,更要注意庄严郑重,不能有损于司法工作的严肃性。法律文书语言规范化要求五、段落结构要严谨

法律文书有其独特的结构形式,在安排段落结构时,一定要使结构与文书的格式要求相适应,要求制作者严格法律文书的规范格式把所要表达的思想内容正确地表达出来,明确法律文书的各个结构部分,突出中心与主干,正确开头,紧密衔接,自然呼应,合理结尾。结构的安排要正确反映文书内容的内在联系,不枝不蔓,无懈可击,事实材料组织得周详严密、无遗漏、无破绽,文书内容部分连接紧凑,照应清楚。总之要使文书从内容到形式达到严谨自然,完整统一。

如何写起诉书

问:如何写起诉书?

校解析答案: 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经侦查或审查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粗坦蚂依法应当交付审判,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文书。制作起诉书阐述理由应注意的问题:①准确概括犯罪行为的本质属性;②准确引用法律;③准确阐明定罪处罚的倾向意见;④准确写明起诉决定。

起诉书的首部应当写明:①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对被告人是外国人的,制作起诉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前面应当冠以“中华人民共和信李国”字样;②起诉书“编号”的内容及其排列顺序应当是:院名、部门、文书性质、年度及顺序号;③被告人的基本情况;④辩护人基本情况;⑤案由和案件来源。单位犯罪的,对(单位)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应写明:单位犯罪的,先在被告人称谓后面写明单位的名称以及所在地址;后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和职务。

起诉书的正文部分包括:①案件事实;②起诉的理由和根据。在写作案件事实时应注意的问题:①叙述事实必须客观、准确;②叙述事实必须要素完整;③叙述事实必须层次分明;④叙述事实要正确处理处理特殊问题;⑤叙述事实必须说明证据情况。在起诉的理由和根据中,应概括写明四个层次内容:①阐明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本质属性,包括危害程度、行岩埋为性质、轻重情节;②认定被告人犯罪行为触犯的刑事法律名称及条款,这是定罪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③认定被告人具有从重、加重或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和法律依据,依法提出请法庭予以从重、加重或从轻、减轻处罚的倾向性意见;④写明作出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

   

四门过了三门,满足了,下次继续努力。《英语(二)》92分,《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实践)》80分,《劳动政策分析》73分。

非常感谢校的老师和工作人员们,因为有你们,这次10月报考的四门全部通过了!谢谢!《管理中计算机应用》理论84分,实践72,《高级财务会计》65分,《财务报表分析(一)》63分,《概率论和数理统计(经管类)》62分!从8月18号开始闭关学习,正因为有你们,才可以创造出这份惊喜和收获!

民事起诉状的写作技巧

一、明确起诉原因

起诉的原因,从法律上说,就是当事人因何种民事权益被侵害或因何种事实发生民事争议而向法院起诉。比如:是因为感情不合准备离婚,还是向债务人讨要欠款等。起诉的原因直接决定了案件的类型,明确为什么要起诉,才能明确起诉的目的和所要达到的诉讼结果。

二、掌握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受理的主要规定是:

第108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销磨辖。

第110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111条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如桥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以上是《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受理的三条主要规定,掌握和领会这三条法律规定,对于如何写好民事起诉状是十分重要的。

三、巧妙地提出诉讼请求

不同类型的'案件,案由不同,诉讼请求自然不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案件分为几百种类型,即使同一类型的案件,因客观事实亏橡斗和当事人的状况不同,也导致了诉讼请求的不同。所谓“巧妙”,就是说,提出诉讼请求时的用词一定要严谨、精练、准确,既要把请求表达清楚;又要“惜墨如金”。请求的内容要有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的支持。诉讼请求是分析研究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高度概括提出的。

诉讼请求是否适当,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败和结果,很多案件都是因为诉讼请求不当导致败诉,或者即便胜诉,也没能更大程度地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

四、诉状各部分的写法

1、首部

(1)标题:居中写明:“民事起诉状”(或“民事起诉书”、“民事诉状”等)。字号较内容要大,以二号字为宜。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首行缩两字),分别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具体住址、联系方式等。如果同案原告为二人以上,应当分别写明。如果被告是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和住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3)诉讼请求:(首行缩两字)写明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问题。依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的不同请求,具体写出。

2、正文:事实和理由

(1)事实部分:(首行缩两字)应写明原告、被告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以及双方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情节和后果。一般应以时间顺序,既要如实地写明案情,又要重点叙述被告侵权、违约等行为的后果。

(2)理由部分:(首行缩两字)要根据案情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阐明原告对本案的性质、被告的责任以及如何解决纠纷的看法,说明自己诉讼请求在法律上的依据。

(3)证据:(首行缩两字)写明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能够证明案情的证据的名称、件数或证据线索,及证据来源。证据部分在正文当中也可以不体现,或者仅举出重要的证据,或者附证据目录。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此致”空两格、“某某人民法院”另起一行居左顶格。

(2)具状人(起诉人)原告(本人)签名;如果是法人应加盖公章。

(3)起诉时间:某年某月某日。

4、附项(首行缩两格)

本诉状副本份数,诉状副本份数应按被告(含第三人)的人数提交。

其他有关证据证明材料的份数。

五、常见问题说明和误区纠正

1、纸张、笔、墨要求。诉状用纸型号,现在普遍要求的是A4纸,同时,因为法院审理的案件材料最后需要装卷归档,并长期保存,所以,诉状最好是用黑色字打印。

2、“当事人”栏,均应写明姓名(包括曾用名)。现用名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不一样的,以身份证上的姓名为准;因某些案件与当事人具体年龄有关,所以最好写明具体的出生年月日、对被告或第三人的出生年月日确实不知的,可写明其年龄或大致年龄;要写明具体单位及住址或办公地址,以便于人民法院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尽量写明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便于人民法院电话通知开庭等相关诉讼事宜。

3、未成年人诉讼问题。原告是未成人本人,法律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这种情况下,父母不是原告,是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所以,写起诉状时不要把父母写成原告。同理,如果侵权人是未成年的案件,也只以侵权的未成年人为被告,并写明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

4、“诉讼请求”栏,应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充分体现法律规定的“具体”要求,否则起诉立案时,法院会要求重新制作起诉状。如:只写“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而没有写明具体请求数额等,法院是不会立案的。如果有多项诉讼请求,也应分别具体写明。

5、案由问题。案由是人民法院在立案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结合诉讼请求决定适用,不属当事人起诉确定的内容。

6、事实与理由。该部分是诉状的主要内容,应紧紧围绕诉讼请求来阐述,一般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原因、结果和证据等。因为该部分的每一句话,都是为了证明原告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或者证明对方行为的违法性或违约性质,书写时应以陈述事实和理由为主,详略得当,切不可长篇

7、证据问题。有保留地向法院提交证据是千万使不得的。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等一般不具体写在诉状里,只是在诉状后“附:起诉状副本份”,最好另行按一定顺序制作证据清单(表格),并简要说明每份证据说明的主要问题,做到条理清楚,一目了然。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最好是复印件(但同时带原件去立案审查),如果有的法院要求提交原件,要注意要求法院出具收到具体证据的“收条”,以防万一主客观原因的“丢失”。

8、确定管辖法院(递交的法院),属于仲裁(包括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刑事自诉的,不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使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起诉状也应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一般以被告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不动产所在地等确定管辖法院。

9、具体人(起诉人)部分,自然人起诉的,应该由本人亲笔签名;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的,应盖单位的公章,不可盖财务章或合同章。

10、所附诉状副本份数,副本的份数应该与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人数一致,立案时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提交,需要强调的是起诉人自己别忘了保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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