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成功的秘诀:如何更好地与律师合作,制定最佳策略?(如何和律师搞好关系)

99科普1年前法律常识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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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和当事人谈案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怎样谈案才能提高成交率?

成交要靠律师的法律问题解决方案,要靠谈案技巧。但更需要的是要掌握成交的底层逻辑,了解人性,掌握心法。

任何一个人,说话和行为背后都有心理密码。律师拓客过程中如何破解这些密码,对成交十分重要。

网络上有关成交的心法、心经有很多。少的三五条,多的数十条,但对律师谈案成交而言,很多是不适合的。我们结合一些资深律师的做法总结出以下三点心法:

谈案心法之一:围绕客户谈,而不是围绕自己的服务谈

在咨询中,律师要少说多问。因为你需要了解你的客户。要让客户自己说出或者是意识到自己的“痛点”,而不是你去说。

作为一名优秀的律师,善于倾听是必要的。学会倾听对方的陈述,尽可能不要打断客户的陈述。还要学会“倾听—询问—再倾听—再询问”的引导。这个过程中和这个过程结束之后很短的时间内,我们要准确地把听到的信息进行整理、归纳、要点概括,对信息进行确认,这叫做律师对陌生信息的处理能力,这非常重要。

具体确认哪些信息?

(1)客户遇到了什么问题,他怎么了?

(2)此前他有没有委托其他律师?

(3)客户的主要目标,核心诉求。

(4)客户的境遇、情绪和期望值。

总之,你要围绕着客户来谈,让客户自己说出自己的痛点,然后通过适当的技巧,加深客户对痛点的认知,之后才是总结客户痛点,给出解决方案。当然,解决方案不能全盘托出,当停则停。

切记,律师不能在谈案时,总围绕自己和自己的服务谈,那会给客户自吹自擂的感觉。你对自己和自己服务的介绍,要在不经意间完成。你可以向当事人展示一些你的获奖证书,口气平淡地叙述一些你的成功案例。

这里,给你提醒两点:

第一点,在交谈的过程中,律师所面对的当事人很可能已经走访了多家律所,对该方面的律师已有所了解。如果当事人问及律师的工作能力及其他方面的问题的。依据律师职业道德要求律师不能吹嘘自己,压制贬低同行。

但是当事人难免会提出类似的问题,怎么回答呢?

如果说及同行的话,不仅要遵守职业道德,也要遵守做人的原则,最好回避关于对同行进行评价的话。对于自己,肯定是要展现自己最精干的一面,但是可以不露痕迹地通过事实来证明自己的工作能力,不要悉世夸夸其谈。

第二点,当事人与法律无关的问题不是都要解答的,你觉得不好回答的,可以轻描淡写地回避,推说下次再交流。

谈案心法二:多谈实体,少谈程序

在成交过程中,当律师初步听取了客高陆掘户的陈述,要给当事人做一个法律上的判断、分析:

(1)把案子的争议焦点准确地总结归纳出来;

(2)分析目前的优劣势:首先指出戚核案子的难点,然后指出突破口。

当然对案件的法律分析不能太详尽。对程序上就更要少谈了,因为,很多当事人利用大多数律所咨询不收费的特点,逐个询问。多了,他就基本上对自己的案件很熟悉了。但程序上的东西,是很难一下子通过看书等方式就可以操作的。但如果你对程序说得太多,就会是得到帮了别人亏了自己的结局。

具体说到什么样的程度,需把握以下尺度:

①既要指出他面临的困难,又不要让客户觉得你在夸大其词、小题大作;

②你要提出解决办法,又不能让客户抛开你直接操作;

③既要展示你的专业能力,又不能让客户感觉到你在自我吹嘘;

④既要诚恳地表达出你有接受委托的愿望,又不能把自己降低到所谓的“贱子跪自陈”。最后,要以谢客的方式结束咨询,表示你还是一个很忙而不是把当事人当作救星样的成功律师。

谈案心法之三:坚信你服务的价值,你的成交是为了帮助客户解决问题

只有自信的律师,才能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律师谈案的过程,其实就是洗脑的过程。要千方百计让客户觉得,如遇到救星一般。具体讲,要做到:

第一,是对法律的信仰;大多数当事人是相信司法才会诉求诉讼的,律师要表现出对法律的信仰,才能说服客户用法律手段维护权益。

第二,你得表现出对自己能力的绝对信心,给当事人以不可替代性(因为当事人也会货比三家),对你没把握的法律,就要学会打太极,过后再去弥补。

第三,就是对当事人的案件表现出来信心。律师需要具备回天之术,当事人要找你解决的事情都是尽自己所能无力的棘手事情,要是很明显就会取胜的事情就不会劳驾你了。

胜负是相对而不是绝对的。当然,对当事人不合理的要求或者期望绝不要承诺。但当事人通常都会让你给下一个结论。你只有晦涩地去回答了。

如果有律师朋友对谈案过程有一定的疑问的话,没有关系!“律师谈案过程中常见问题分析与应对策略会解决你谈案过程中的很多疑问,sx:“谈案”!助力你成交客户!

打官司需要注意些什么问题

一、打官司首先要转变观念。

1、很多人认为打官司是件坏事,将打官司称为“惹官非”,因此不愿意打官司,甚至害怕打官司。对于法治社会来说,这种观念显然已经过时了。打官司虽然是件麻烦事,但是在后私力救济时代,打官司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最主要的,也是非常有效的途径。

2、打官司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在法治社会里,每个公民都应该在自身自由和权利受到侵犯时毫不犹豫地拿起法律的武器来进行捍卫。因此,每个公民都应该转变观念,不要害怕打官司,必要时就应当行使打官司的权利。

二、其次是准备阶段要注意的问题,包括证据的收集、聘请律师及准备庭审。

1、在打官司的准备阶段,最重要的一点是要收集并保存好相关的证据。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举证不能的应当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2、现实中当事人因为自己的过失没有办法举证而导致输掉官司的情形并不少见。基于证据的重要性,就算手头上暂时没有证据,也要想方设法去取得证据。例如:在不存在借据或借款合同的情况下,债权人可通过与债务人以书面的方式重新确认债权的形式取得证据。

三、当决定要打官司的时候,最好是寻求律师或者相关专业人士的帮助。

1、假如受经济条件限制没有办法聘请律师,在法定的情况下,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在寻求法律帮助的时候,笔者建议最好是委托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2、一方面律师可以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从而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争取应得的利益。另一方面律师法有规定,假如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是有权要求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的,而公民代理则没有这种保障。

3、在准备的阶段,如果聘请了律师的话,那么之后的工作主要就是配合律师去打官司,但假如没有聘请律师要亲自出庭的话,就要准备好相关的资料和法庭辩论。准备工作应该围绕着“主张”及“事实与理由”来开展。

4、“主张”就是诉讼请求,即要求对方承担何种责任。“事实与理由”即向法庭陈述案件的经过和理由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为了在庭审上能够更好地发挥,准备工作最好形成书面的材料。

四、庭审时要注意的问题,主要是法庭秩序和发言技巧。

1、在庭审过程中要遵守法庭的秩序,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法官主导整个庭审的过程,法官会引导当事人去完成庭审的各个阶段,而当事人所要做的就是配合法官去查明案件的事实。

2、当事人要严格遵守法庭的秩序遵从法官的指引,没有法官的同意不能随意发言,更不能在对方发言的时候突然插话打断对方,因为随意发言或插话都会扰乱法庭秩序,导致庭审无法顺利进行。

3、另外,在轮到自己发言的时候也要特别注意。有些当事人,也不管法官问的是什么问题,一上来就喋喋不休地指着对方当事人“慷慨陈词”一番,这不但收不到什么效果,而且也犯了庭审的大忌。每次庭审的时间大概在两到三个小时之间,在这短暂的时间内法官要查明案件的事实,对于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来说,这是非常困难的。

4、因此发言要做到有的放矢,回答问题要答为所问。此外,发言时还要注意把握好说话的语速,语速太快的话书记员记录是非常困难的。有经验的律师会特意配合书记员打字的速度,也有的律师会在开庭前将起诉状或答辩状的电子版提交给书记员,这样不但能够确保自己的意见被准确地记录在庭审笔录中,而且也节约了庭审的时间。

扩展资料

打官司起诉需准备的材料:

1、起诉状。这里所需要提交的起诉状,包括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案被告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原告除了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以外,还应按照被告和第三人人数递交相应份数的起诉状副本,以便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后由法院送达被告。

2、起诉状副本,是相对于递交人民法院的那份诉状而言,递交法院的诉状称为正本,与起诉状内容相同的文本成称为副本。副本是可以抄写的,也可以打印或复印。

3、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除了提交起诉状,当事人还需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应的材料,以证明当事人是可以提起诉讼的适格主体。

4、当事人为自然人的,还应当提交证明其身份的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复印件;当时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主体登记资料,例如工商营业登记执照复印件或近三月内工商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的登记证;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主要负责人证明书。

5、在受委托代为他人起诉的情况下,还应当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盖章或签名,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复印件。

6、除此之外,还应当提交证明基础法律关系、案件事实和自己一方主张的证据材料,如民间借贷案件中可以提交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可以证明借贷关系真实存在的材料。证据材料提交给法院一份正本,自己保留一份,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7、证据清单。原告应当按照先后顺序罗列证据清单,包括证据名称、证明内容、页数以及是否原件等等。

8、还有一些注意事项:一是所有材料均应使用a4纸张并用黑色钢笔或者签字笔书写或打印,起诉落款须起诉人亲笔签名,复印无效。起诉人是单位的,需盖章。

9、二是当事人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及法律要求的证明材料。

10、三是如需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原告应当提交相关的申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如何找到合适的律师为自己打官司

遇纠纷,如何请到满意的律师?

生活中、工作中,难免会遇到一些法律纠纷,当这些纠纷无法解决的时候,我们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随之而来的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如何请到合适的律师?很多人想当然的认为,就是花高价,请名律师、老律师;花高价就一定能请到好律师吗?事实上是千金易散,一将难求!花高价未必能请到好律师,中低价格的律师也未必就不是好律师,今天呀,我给大家介绍一下行业的状况,以便于大家选择律师时,能够不出差错。

一、请律师一定要请转专业律师。

找律师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要明白律师有没有专业,律师的专业是什么?为什么专业这么重要,综合律师与专律师相比有4大劣势。

1、法律规定很多很繁杂,律师难以全部掌握,综合律师每办一个案子,要重新学习一次,但根本没有那么多精力去把每项业务都吃透吃懂。

2、专业经验是在实战中形成的感悟,综合律师专业经验匮乏,难以制定完美的解决方案。

3、实战中很多场合需要随机应变,没有深厚的专业功底,难以自如发挥。

4、有很多东西是在法条上根本找不到的,而是律师在办案中摸索出来的,这个专业的律师懂,另一个专业的律师不懂,综合律师对于各个专业深层次的东西都是一知半解,而这些东西往往律师业务的精华所在。

综合律师与专业律师有四大差距,也就是说专业律师与综合律师相比有四大优势。有一句话叫做隔行如隔山,虽然都是律师,隔专业虽然比不上隔山,但是至少隔一堵墙,这堵墙也许就是决定成败的墙,所以你不要管律师的资历有多老,名气有多大,只要专业不对头,不能选。

二、专业律师不如专业团队。

在我们行业之内,有一条名言,一个人干不过一个团队,一个人

的成功除了自身资质与努力之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环境,他身后是什么人,也是非常重重要的。

1、一个人办案子,局限于自己的认知之内,专业团队可以集思

广益,查漏补缺,能够为形成更好的解决思路。举个例子:某专业律师自己想了一套办案方案,有不足自己知道吗?有更好的方案,也不知道,搭瞎想商量碧槐一下,同事都不精通,怎么商量?所谓三个臭皮匠,一个诸葛亮,人家一个团队商议的方案,与一个人思索的方案相比,好坏不言而喻。

2、律师的成长,除了自身努力和资质之外,环境也很重要,如

果全靠自己去感悟,说句实话,很漫长,很遥远;而在专业团队大环境下熏陶下,互相配合、互相鼓励,互相竞赛,在加上团队专家、带头人的培养,他的知识结构和经验体系,你个人律师是无法匹敌的。

3、个人律师其实没有真正的专业律师,相比较而言,律师团

队的成员律师更加具有专业性,个人律师因为业务匮乏的原因,能够实现专业化已经不容易了,而律师团队不仅是要求专业化,而悔枝友是要在专业的基础上实现突破,比如我们万典律所,我们要求的是,做专业律师中的专业律师,你仅仅实现专业化是不够的,而是专业化的基础上做精尖,很多时候,律师独到的见解和方案,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怎么独到,不是为了与众不同而独到,而是要把问题看得更加准确,更加透彻,没有深厚的专业功底、没有多次的实战经验是不行的,而专业团队的律师,都是靠老律师把新律师手把手带出来的。

所以啊,大家要记住,普通案件找专业个人律师即可,而大型复杂案件,一定是靠团队合作实现的。

三、律师团队不如律所团队。

如何在众多专业团队中,寻求最优团队,也是一个值得了解的问

题,这里有几个问题大家要注意一下。

1、律所大未必专业强。

很多律所规模很大,但是没有一个专业能拿得出手,什么原因,

大所一般都是成立较早的律所,而以前根本没有专业化的概念,大多是律师挂靠在律所,自己做自己的业务,律所与律师之间缺乏有机的合作,而这种模式形成之后积重难返,想改都改不了,为什么,利益绑架,所以很多大所的律师为了实现专业化只好自己组建专业团队,团队带头律师自己发工资、自己招人,自己揽业务,在2014年以前,我们的律所还没成立的时候,王律师就是我本人就是这么干的,

这样的模式下,可能律所很大,但是专业团队可能规模不大,而且团队人员也不太稳定,因为管理不垂直,所以实力未必多么强,跟团队一把手个性有很大关系。

2、律所小也许专业强。

接着刚才话,王律师2014年之前是在大所里面带团队,但是越来

越感到要把这个团队做大做强,必须有成立一个自己的律所,建立自己的律所文化和使命。所以我们脱离了原单位的怀抱,组建了自己的律所,脱离大所组建小所,说句实话这是迫不得已,只有这样,这个团队由专业团队转变为专业律所。而很多专业团队走到最后都是脱离大所组建专业律所,所以小所往往是专业专业团队的升级,而大所里的专业团队大多是专业律所的前身,而且要做的好,做不好他是不敢脱离大所去组建新型律所的。所以选择团队的时候,对于团队的背景、团队的文化,适当的了解是很必要的。

所以一般来讲,律师团队是律师个人组建的办案团队,经常依附于一个大型的律所之内;而这个团队足够强大的时候,一定会脱离律所组建属于自己的律所,所以我说律所团队是律师团队的升华和目标, 大家对于律师、专业、律所之间的关系,要正确地看待,不要盲目的迷信大所。

第四、区分技能型专业团队和营销型专业团队。

技能型专业团队就是以做律师业务为自己的核心价值;营销型专

业团队就是以营销为核心价值,当然技能型团队不可能不营销,营销型团队也不可能不研究业务,关键看侧重点,但是区分这个很难了。王律师给你总结几个小办法,大家可以借鉴一下:

1、从团队带头人看,一般律师业务精湛的负责人所带领的团

队是技能型团队,技能型团队一把手往往是专家型律师,会有很多成功案例;而团队的负责人如果是营销专家,往往团队侧重于营销,这种负责人一般没有什么成功案例,甚至根本就一个案子都不办;所谓兵熊熊一个、将熊熊一窝,一个团队的文化和战斗力与团队负责人的个性和品行、个人能力是有很大关系的。

我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律师团队或者律所团队一般都是负责人带出来的,老大不负责任,带出来的兵能负责任吗?老大办案能力不咋地,能带出来业务能力超强的手下吗?强将手下无弱兵,强兵也不会随弱将,我们律师行业永远业务为王,你再会经营,你挣钱再多,你办案子不行,我们的同行看不上你,通俗点说就是不屌你;但是你办案子很厉害,即使你是单打独斗,赚钱不多,我们说起你的名字得竖大拇指,见了面我得伸两个手和你握手,这就是敬畏感!为什么,业务为王,在真正的王者面前,金钱这个玩意,不能说没有任何意义,意义不大,有吃有穿有住就行了,太多的不必再奢求,金钱代表不了什么,做律师,业务上成功带来的优越感可以超越一切的。

我们律师界的张思之大律师很有钱吗?不是,但是律师谁不尊敬他,所以各行各业的业务老大绝对不是很有钱,因为精通业务人往往不善于经营,古往今来,举不胜举。诗仙李白,飞将军李广、神医华佗......等等。你看万典律师事务所,发展的这么缓慢,跟我本人不会经营有很大的关系,因为我们只精通业务,不精通营销,开个玩笑 ....下面继续正题。

2、从团队案例来看团队战斗力:案例是会说话的产品,案例

最能体现律师的工作能力和责任心,工作能力这个就不用说,胜诉败诉可以直接体现。但是也不能单纯的以成败论英雄,因为成败与案件本身也有很大关系,有的案子可能注定无法胜诉的,律师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不得不提起,也是经常发生的,比如有时候为了取某项证据、达到某种目的,可能明知道会败诉,也会提起某个法律程序,所以这里要适度区分一下;责任心方面表现在,一个好的律师为了实现委托人的诉求,往往会想很多的办法,他的提供的是一个解决问题的方案;而一个不负责任的律师,往往是以走程序为标准,走一个程序完事,还没入手,就已经想好了怎么脱手。在我们这个行业之内,有一小部分人,他们注重的不是如何把业务质量,把案件做精彩,而是攀比什么呢?攀比谁挣的钱多又干的活少,甚至是谁可以不劳而获;这种不正之风在一些老律师中比较盛行,这种不公平的事情,一些所谓的大律师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给这个行业的价值观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甚至,一些年轻律师也开始这样想,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应该说每个行业都有这样的人,律师行业也不例外。

有一则新闻报道:某市中院一个副院长出事,几十个行贿的律师被引出来,你看看,蛇鼠一窝,有些人的心思不是用于办业务,而是干点论七八糟的勾当,就这些人,可能很赚钱,但是业务能力估计不咋样,因为他的心思不在办业务上;我今天讲的这么些话,肯定会被一些人很反感,甚至恨之入骨,但是没办法,我们这种草根律师,一直关心着民生诉求,一路走来不靠任何关系,完全靠业务技能,不需要任何的外界帮助,必定是嫉恶如仇,说话不留情面。所以我个人认为,那种通过曲折的历程实现委托人的诉求的案例,可能更能体现律师的责任心;

好的,今天我们讲了很多,希望对大家选择律师的问题有所帮助!

律师代理民事案件的策略与技巧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般可以分为以下环节:委托前的接待、接受委托、阅卷、调查、代书、庭审、上诉、总结等。这些环节并非在每一个民事案件的代理中都要经历,但对于从业律师来讲,即使不在这个案件代理中经历,也可能会在另一个案件代理中经历,因此,各个环节中的策略设计与操作技巧都值得认真研究和总结。为了叙述方便,我们把上述环节,按照其工作特点和各环节的主要任务分为四个阶段来总结,即委托前的接待阶段;庭审衡宏前的准备阶段;庭审阶段;总结和完善阶段。

一、委托前的接待阶段

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始终存在律师接待委托人的工作,之所以把委托前的接待作为一个阶段来叙述有两个理由,一是尽管这时还没有建立委托关系,但是,一旦建立委托关系,律师委托前所进行的接待工作就是整个案件接待工作的组成部分;二是这个阶段的接待对于能否建立委托关系以及律师在委托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受到委托人的尊重和工作上的配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委托前的接待阶段中,律师应完成的任务包括以下几项内容:一是树立独立和良好的职业形象;

二是了解案情并依法剖析案件;三是和当事人协商办理委托代理手续。要想完成上列任务,应注意下列一些问题:

(一)接待前的工作安排

1、根据当事人自身和案件的不同情况,选择合适的接待场所。

对当事人的接待,可以选择多种不同的场所,比如请当事人到律师的办公场所(办公室或者家里)接待;律师到当事人所在的场所(办公室或者家里);律师和当事人双方所约定的其他地点。场所的不同,往往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当事人对律师个体形象的评价,并因此影响到当事人是否聘请律师作诉讼代理人。一般说,约当事人到律师办公室谈话是、也是最常见的方式,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为了满足案件代理的需要,也可以到当事人所在场所会谈。例如某房地产公司的老总想约律师谈一起纠纷的事,从朋友介绍中得知他很忙,每晚还得到医院照顾其住院的母亲。这种情况,就不必让当事人到律师所会谈,可以转告当事人,在他方便时,可以通知律师到他的办公室去谈。这样,当事人就会因为律师对他处境的理解而感到律师的细心及其对他人的尊重。作为一名律师,应当从细微处入手,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替当事人着想,这就可以通过细节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从而为日后的顺利合作奠定基础。

2、为了提高接待效率,告知当事人做好接待前的准备工作

实践中,有些律师往往陷入毫无效率可言的多次接待工作之中,这其中固然可能有当事人的原因,比如有些当事人并不是真心聘请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而只是想以请代理人的名义进行咨询,这种情况实践中并不少见,而且几乎每个律师都遇到过。但无可否认的是,在实践中之所以出现多次的接待现象,也有律师自身的原因。比如说律师在接待当事人之前,没有在可能的情况下告知当事人事先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以致于在接待时出现当事人根本就没有准备好相应的案件材料或者所委派的工作人员其并不了解情况,只凭嘴说而无证据加以佐证,或者只说些可能、大概的情况。这样就不得不进行第二次甚至更多次接待。作为律师,在建立委托关系之前固然还无义务帮助当事人整理案件材料,但为了提高接待效率,节省自己和当事人的时间,他完全有可能也应该在接待之前告知当事人做好相应准备,如准备好案件材料,委派了解情况的工作人员,能够有一名相对负责的人员参加等等。这种提醒,对律师来说并不难,但对于接待效率的提高却是很重要的。

(二)设计接待模式

每个律师在工作中都会有一套自己惯用的接待方式,但是,什么样的接待方式更能树立律师的职业形象,更能显示律师的业务能力,却不是每个律师都注意到的问题。接待当事人,是一个极具艺术性的工作。实践中,我们总结出一种“先看后听再问”的接待模式。就是除了极其简单的法律问题面对面谈话后当时就提出解决方案外,提倡采取先进行简短的谈话让当事人把材料留下,经仔细阅读分析后,再约当事人谈,听当事人陈述有关事实,并在当事人陈述中有针对性地问一些当事人认为并不重要但律师磨稿认为会直接或间接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问题。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律师可以避开当事人的视线静静地阅看材料、查找资料、进行思考。当对案件思考成熟后面对当事人时,可以很从容地询问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的一些观点进行评判,从而使之感到律师的业务功底很深。实践咐游册中,有些律师先听后问再看,结果因为对当事人提出的一些问题一时无法回答,使当事人对律师的能力产生怀疑,律师本人也很尴尬,从而可能失去代理机会。

(二)调查阶段

在民事诉讼中,很多案件当事人各方之所以发生争执,其焦点就是在案件事实本身,即各方当事人所陈述的案件事实各不相同。在此类案件中,调查取证工作做得如何就成为案件代理成败的关键,尤其是在强调当事人举证的民事诉讼机制中,这一环节就显得更为重要。为了搞好调查,使所取证据具有法律价值,应着重把握好下列几个点:

1、认真分析现有材料,从中发现争执焦点,并据此确定调查方向。

调查应有一定的目的性,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准确地确定调查方位。如何确定调查的方位呢?应该利用现有的材料(包括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法院卷宗的材料),从中发现当事人在事实方面争执的焦点。只有准确地判断出争执焦点,才能准确地确定调查方位,也才能使所取之证具有明显的法律价值。实践中,有些律师很不注意调查方位的确定,而是接到案件后东奔西跑,风餐露宿,甚是辛苦,让当事人也甚是感动,结果呢?材料收集了一大堆,拿到法庭上用时,很多都是没有法律价值的,对案件的处理没有丝毫的影响,造成取证成本与取证效益的极大反差,这种倾向是应当加以避免的。

2、了解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确立相应的调查预案。

我们必须面对一个现实:在我国司法尚不注重追究民事诉讼伪证人责任的情况下,在律师并无强制证人作证权力的情况下,一项调查任务能否完成,从某种程度上讲,其主动权并不是掌握在律师手中,而恰恰是掌握在证人手中。这样的现实,使得每一个从事调查取证的律师必须认真而尽力地了解被调查对象的情况,包括姓名、性别、住所、学历、性格、品格、修养、爱好等等,并在此基础上确立出相应的调查预案,比如是到其办公室调查,还是到其家中调查,是让委托人跟他约好时间,还是突然袭击,是居高临下,还是朋友式的谈话等等,都要事先做出考虑和安排。惟有此才能做到事半功倍,才能收集到相应的证据以支持自己观点的成立。比如,对那种“吃软不吃硬”所谓“顺毛驴”的人,在调查时间安排上就应体现出对他生活习惯的尊重,也不妨给他戴些高帽;再如到农民家中调查,发现凳子上落满了灰,千万不能去擦,否则,就可能拉大律师与证人的心理距离,他就可能不相信律师,而不愿意与律师交流了。

3、见到被调查人之前就将调查笔录的首部填写好。

调查笔录的首部包括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如果调查之前就知道,就应该在开始调查之前就写好,如果调查之前不知道,也不要用一问一答的方式问,不要用一问一答的方式记。这样做的原因有两个,一是谈话一开始就记录,会加剧被调查人的紧张情绪;二是可以赢得更多的记录正文时间。

(三)拟订代理的初步意见,并设计庭审方案

在对案件事实有了基本了解之后,就要对法律适用进行分析论证,并确定论辩角度。确定论辩角度是指确定某个案件的论辩切入点,比如是从事实方面进行论辩,还是从法律适用方面进行论辩,抑或从程序方面进行论辩,或者几方面都要进行论辩等等。不同类型的案件或者同一类型的不同案件,其案件情况不同,论辩的角度应有所差别。之后还要确定辩论的主要观点、辩论策略、撰写书面辩论材料等等。如,确定论辩策略是指根据案件的基本情况、辩论各方的基本情况以及辩论各方对案件的基本认识和对可能出现的案件结果的态度、案件裁判人员的素养和对案件的倾向意见等等情况,拟定论辩的风格或论辩基调、论辩观点的顺序安排、己方参与论辩人员的配合、对法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的对策以及各种论辩方法的准备等等工作。辩论策略有很多,律师应该贤淑掌握,才能灵活运用。

三、庭审阶段

任何一个代理律师都不会也无法忽视庭审阶段,但对于该阶段的策略设计与操作技巧,则并不是任何一个代理律师都能有意识地加以注意的。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发现有些律师在庭审中显得十分地被动和尴尬,如果排除不良司法环境这一因素,再去审视这种被动和尴尬,我们就不能发现,在这种被动的尴尬的背后,实际上隐含着策略设计与操作技巧的观念缺位。正是这种观念上的缺位,才使得代理律师在庭审中显得十分的被动和尴尬,为了避免这种状况的出现,为了充分地、无憾地发挥出律师的代理水平,在庭审阶段应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尽快适应微观司法环境,配合法庭搞好庭审工作。

在一定意义上,合议庭就是一个微观的司法环境。在这个微观的司法环境中,合议庭每个成员的审判风格是不可忽略的。比如说有些审判人员可能善于听取代理人对案件比较详尽的分析,而有些审判人员则不愿听取代理人对案件详尽的分析,而是更喜欢直截了当或者说简明扼要、提纲挈领的代理风格。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代理人的律师就必须学会适应、学会迅速调整,否则其代理效果就可能不理想。尽管这样做可能有些不妥,在法理上也未必有道理,但是,如果律师不对审判人员的个人风格表示一定程度的理解,势必会发生情绪上的对立,而这种对立显然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而这个结果是委托人而不是律师承受的,本着对委托人的利益负责的精神,有时律师也应学会非原则性的妥协,而不能只图自己一时嘴上痛快。这是中国现阶段的国情,一个令人无奈但却是无法回避的国情。

请问民事诉讼的代理律师如何为当事人设计诉讼方案?

你是律师吧,帮你回答一下。制订设计诉讼方案主要是应当为当事人设想到当事人通过诉讼可能带来的具体后果,以及权衡后果后建议当事人是否采取诉讼行为,并针对此等后数樱果预想到当事人能够承当的法律责任。再由此而为当事人预想到庭审过程中法官可能薯岁丛提出的发问,以及针对此发问从最大利益化出发应当预想到的回答等。做得多了就会知道这些只是一个预设,重要的是要通过这种预设为当事人想到一个如何能够争取利益最大化、损失最小雀坦化、并且如何能够使当事人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挽回损失、使社会正义得到伸张的最佳做法。

律师如何根据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选择辩护策略

辩护策略的选择,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结果,关系到被告人的利益,甚至关系到被告人的生命,是每一个辩护人接受一个刑事案件后都必须深入思考的重大问题。一刑事辩护策略的选择需处理好三对关系刑事辩护应以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这是每个辩护律师都知道并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但如何做到在刑事辩护策略的选择上最大限度斗斗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辩护人在确定辩护策略时,如何处理好推动法治进步与尊重当事人意愿、提高律师的社会影响与保障当事人的法律利益、辩护人提出方案与当事人做出决策这三对关系,是检验一个律师是否贯彻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试金石,是衡量一个律师职业道德水准的标尺。

(一)推动法治进步与尊重当事人意愿

包括律师在内的每个法律人有一个共同的梦,一个早日实现法治的梦。在这个梦想的指引下,“以个案推动法治进步”成为当下法律人一个时髦的主张。

法治从形式侧面而言,指的是规则之治,要求已制定的法律得到严格的贯彻执行。法律的贯彻落实,必须体现在一个个具体个案的依法处断上。从这个意义上讲,以个案推动法治进步,是一种务实理性的态度,应予充分肯定。

这种声音在一些具体个案尤其是“名案”的办理过程中,时有耳闻。记得在律师界普遍关注的“浦志强案”中,面对浦志强认罪的态度,有律师表达了极大的不满甚至愤慨,认为浦志强案原本就是个无罪的案件,作为“人权律师”的标杆人物,浦志强不应当认罪,而应当抗争到底,以个案推动中国法治的进步。

这里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在推动法治进步与尊重当事人意愿之间,应如何选择,二者孰先孰后?这要先理解怎样才算是以个案推动法治进步,是否在个案办理过程中制造舆论漩涡,让当局难堪就推进了法治进步?是否当事人向当局让步,就意味着法治被破坏?

如前所述,法治是规则之治,规则背后是社会主体的利益。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是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判断者,有认罪或者不认罪的权利,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有着法律所保护的认罪自由。而辩护人的法定职责,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当辩护人为了所谓“法治进步”这一看似崇高的理想,而要求当事人放弃自己的选择,以不认罪来对抗公权力时,实质上对当事人实施非法的精神强制,这种做派不仅会牺牲当事人利益,违背律师的职业道德,其本身就是对法律的破坏与背叛。

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律师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应试图代替甚至强制当事人作出某种选择。当律师尊重当事人简帆的意愿,最大化地维护了当事人利益,其本身就是一种成功,就是一种社会进步。

律师要求当事人在个案中为了“法治的进步”而违心地抗争到底,如果是真诚地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推动法治,律师背后的这种国家主义思维,很让人担忧。因为法治的内核是人权,人权天然地抗拒以集体之名侵入其领地,以一种反法治反人权的方式来追求法治,无异于缘木求鱼。

(二)提高律师的社会影响与保障当事人的法律利益

与推动法治进步和尊重当事人意愿这对关系密切关联的,是律师的社会影响与当事人的法律利益之间的关系。

不想成为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同样,不想成为知名大律师的律师也不是好律师。现今我国知名大律师的外在衡量标准至少有两个:一是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二是案源广、收费高。而知名大律师的丰富案源与高昂收费,也主要来源于其社会影响力。

要想成为一个知名大律师,首先要提高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这已是律界的一个共识。如何提高自身的知名度与影响力,我想这是每个律师拦销雹都思考过或者正在思考的问题。提升律师社会影响力的方法多种多样,利用专业能力高质量地办好所接的每个案件逐步树立口碑,笔耕不辍提高在专业领域的知名度,这是最传统的方法,但也是付出多、见效慢的方法。

于是有人发明了一种迅速出名的捷径,接受案件后,利用网络想方设法把案件炒热,披露案件中公检法机关的各种“黑幕”,把自己描绘成一个为了公平与正义、为了国家的法治事业与黑暗的公权力斗争的勇士形象,以吸引媒体与观众的眼球。既然所接案件当事人是被公权力肆意冤枉的,那么在法庭上作彻底的无罪辩护,则可是必须的。

从这些年那些进入我们眼球的、被炒得火爆的各种名案来看,由于律师的炒作与操作失误,有原本可以判缓刑、免刑的案件被判了实刑,有原本可以从轻判的案件被从重判,有原本可能不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被判了死刑立即执行。

这些案件里,有律师试图通过对案件的炒作来提升自己的知名度,从而提高自己的身价,其结果却损害了当事人利益,有些也损害了律师自身的形象,甚至损害了律师职业的整体形象。这样的做法,我一直认为有违律师的职业操守,背离了法律服务中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是律师在辩护策略选择时应当避免的。

随着自媒体的发达,法律服务的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越来越对称,当事人对律师行业及其法律服务也越来越了解,以后真正有社会影响力的律师,必定是那种一心一意利用专业技能为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服务的律师,而绝不是不惜牺牲当事人利益也要为自己进行炒作的律师,提高律师影响力与保障当事人法律利益之间会越来越一致。

(三)辩护人提出方案与当事人做出决策

前些年,很多律师认为,律师可以独立于当事人进行独立辩护。当事人认罪,律师认为无罪的,可以独立做无罪辩护;当事人不认罪,律师认为构罪的,律师可以独立做有罪辩护。

如今这个错误观念已基本得到纠正,大家认识到,律师的辩护权来源于当事人的委托,律师的辩护权隶属于当事人的辩护权。律师辩护的独立性,相对于当事人而言,仅指辩护人不能完全当事人化,可以拒绝当事人不合法的要求。

既然律师的辩护权从属于当事人的辩护权,那就意味着在辩护策略的制定上,律师的作用只是提出方案,策略选择的决策权在当事人。在对律师辩护权形成这种新的认识的同时,现在似乎又出现了另外一个极端现象,有些案件从专业的角度看,由于存在明显的策略选择错误,导致出现了不应该出现的不利于当事人的诉讼结果。对于这种结果,有的律师就辩解说,律师只是当事人从事刑事诉讼的参谋助手,是当事人自己选择要采用这样的辩护策略,出现不利后果的责任不在律师,而在于当事人奇葩。

这就是辩护人提出方案与当事人做出决策之间的关系问题。对此二者间的关系,应当怎么看?我们先要问,当事人为什么要请律师,为什么要聘请辩护人为其辩护?道理非常清楚,非常明白,对于当事人而言,律师是专业人士,刑辩律师是刑事辩护方面的专家,因此遇到刑案时要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这就相当于病人生病了要看医生一个道理。

在律师与当事人,医生与患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关于法律与医学知识和经验的不对称,虽然从理论上讲当事人与患者有决策权,但其决策权是建立在律师与医生专业的分析意见基础之上的选择。没有专业的分析就没有选择,更没有最利于当事人与患者的方案选择。

现实中,极少有当事人与患者,会明确拒绝律师、医生提出来的认为最有利于当事人、患者的治疗方案与辩护策略,因为在当事人、患者面前,律师与医生是专业人士,在法律与医疗方面具有明显的知识与经验优势,当事人与患者选择一个律师或者医生时,在专业方面就对其产生明显的依赖与信赖。

当事人与患者信赖律师与医生时,律师与医生是否能够提出最有利于当事人与患者的辩护与医疗方案和策略,取决于其经验、知识与职业操守。一个高水平的律师与医生,其高明之处恰恰就在于能提出在现实条件约束下最有利于当事人与患者的辩护与医疗方案供其选择。

对于一次失败的辩护,一次失败的无罪辩护,律师不应当将责任推给当事人,而应当深入反思,是不是自己的知识经验不足导致策略错误,甚至是不是自己在案件办理中私心作祟致致使最终选择了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策略。

辩护策略的选择,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结果,关系到被告人的利益,甚至关系到被告人的生命,每个辩护人接手一个案件后都需要认真思考如何确定辩护策略,以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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